《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一方的违的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里于买受人,买受人友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
经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办理了相关手续,被告也付了房款,房屋的买卖合同就生效了。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标志房屋产权的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