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军事法庭为什么那么可怕,军事法庭和法庭

军事法庭为什么那么可怕,军事法庭和法庭

军事法庭和的法院有什么区别?军事法庭是干什么的?

11月5日,美国德州枪击案的凶手曾在2010年-2014年在美国空军服役,但在2014年5月受军事法庭审判,并被开除军籍。

那么美国的军事法庭是怎么一种存在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首先,美国的军事法庭属于联邦法庭,但是没有永久的固定法院,军队走到哪里,法庭就设在哪里。律师、法官和军事法庭成员来自负责军事法庭审讯的部队。军事法庭成员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陪审员。

军事法庭分三个等级,最低一级是审理轻罪的法庭,由一名律师或一位军官担任法官和军事法庭成员,刑期包括降级和减薪,监禁最多不超过30天。第二级是特别军事法庭,它一般审理轻罪,刑期也包括降级、减薪、开除军籍,刑期最高不超过一年。除非被告要求由军事法官审讯,否则就要由指挥官指定的至少3名军事成员审讯。最高一级法庭是处理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最高军事法庭,除非被告要求由军事法官审讯,否则由指挥官指定的至少5名军事成员审讯,刑期从开除军籍到死刑不等。

*指挥官角色重要*

在军事司法体系中,立案的程序是这样的:军队指挥官在收到指挥系统内部的举报后,对有关指控下令展开调查。调查人员一般是他的工作人员或处理大案的刑事调查部门,每个军种内部都有自己的调查部门。调查结束后,案子又返回到指挥官那里,指挥官有权召集军事法庭并提出起诉。他的角色和地区检察官以及联邦检察官的角色差不多,他要决定哪些人应该接受审讯,以什么指控受审,以及在哪一级军事法庭受审等。

在非军事法庭,陪审员是从选民注册名单和汽车驾照的名单上随机抽出来的,而在军事法庭,军事法庭成员是由军事指挥官指定的。前美国驻伊拉克军事律师罗丝・布利姆上尉谈了最高军事法庭成员的挑选过程:“召集最高军事法庭的总指挥,会收到下级指挥官的推荐,下级指挥官根据年龄、秉性、经验以及军龄等各个因素,推荐他们认为最适合担任军事法庭成员的军官和士兵,之后总指挥官再从这些人中挑选出他认为最合适的人。”

*法官由律师轮流担任*

军事法庭的法官由军事律师轮流担任。一般来说,很多军事法庭的法官既当过辩护律师,又担任过检察官。他们有权决定应该向军事法庭成员提交哪些证据。如果案子由法官审理,就由法官宣布判刑,法官不能推翻军事法庭成员的判决,把案子退回要求延长刑期。但是,他可以为被告减刑。如果案子由军事法庭成员审讯,就要由这些成员做出判决。

军事法庭的被告都有请律师辩护的权利。政府会为每一位受到指控的军人免费提供一位和他在同一军队服役的律师为他辩护,被指控的军人也有权自己花钱聘请民间律师为他辩护。但是,美国政府不会为他出这笔费用。

如果士兵在军事审判庭因不良行为被判入狱六个月,除非他自己放弃上诉的权利,否则案子的判决一般都会得到刑事上诉法庭的审核。刑事上诉法庭的上面还有属于非军事司法体系的武装部队上诉法庭。每一起重大的军事法庭审判,都会自动得到一组军官的审议。之后,案子还有可能得到‘武装部队上诉法庭’的审理,这个法庭由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最后,案子还可以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大多数情况下,武装部队上诉法庭做出的判决就是最后判决,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案子才会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

*判定有罪采取多数同意原则*

军事司法体系和非军事司法体系之间的区别在于,在非军事法庭,要判定某人有罪,必须得到陪审员的一致同意,而在军事法庭,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军事法庭成员的同意,就可以判定某人有罪,因此军事法庭不会出现“无法做出一致判决”的情况,唯一的例外是死刑,判决死刑必须得到军事法庭成员的一致同意。军事法庭的判决做出后,往往会立刻得到执行.

军人上军事法庭问题有多严重?

1.军事法庭和地方法庭一样,需要量刑适当。而且一般情况下的普通刑事案件,都是参照地方的法律判决。

2. 没什么特殊的。

3.判定情节的时候要参考条令

4.这一点和地方不同。

军事法庭

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简介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什么是军事法庭?作用是什么?

 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与\”军事法院\”同义。有些国家的\”军事法院\”就称\”军事法庭\”。

国际军事法庭是指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司法机构。二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的审判战争犯罪的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有: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 又称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审判德国战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该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法、苏等11国的法官组成。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 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权限而设立的特殊国际审判机构。这是第一次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而不是以国际条约形式设立的国际法庭。该法庭目前已对米洛舍维奇等70多人提出指控和审判。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1994年11月8日第955号决议建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也是迄今为止惟一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1996年9月以来,卢旺达国际

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内法院对政府监禁的7.5万人进行了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是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创建的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它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有直接联系,但又独立于联合国之外,不受联合国及安理会约束。美国政府由于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可能对美国的军人、外交官和官员不利,于2002年宣布从国际刑事法院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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