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股东 临时提案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股东 临时提案

公司法3%股东是否有提案权?

一、 公司法 3%股东是否有提案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l0目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有权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5%是 上市公司 的特别规定,3%公司法对 股份有限公司 的规定。 二、公司规定享有哪些基本权利? 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 清算 费用、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资产。 4、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 股东权利 作出了细致规定,不同比例的持股股东对应的权利不同,持股3%股东拥有提案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权利。提案需要注意时效,要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提交机构是董事会。提案的内容没有统一规定,只要关系到公司经营,股东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

股东会临时提案怎样合法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股东年会的会议制度:(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行使提案权有哪些条件?

一是对提案股东的持股要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

二是对提案内容的要求:提案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会提案权解读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议题和决议事项都由大股东确定好了,小股东只能被动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现在新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了这样的规定,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议题和决议事项便有了应对办法,有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此外,新法第22条还规定,股东会(有限公司)或者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比如,a有限公司打算为其股东b提供担保,新公司法规定此事项股东b不应参与表决,但是股东b却参与了该事项表决导致通过了股东会决议,这样股东b的行为就明显违反了公司法规定,这时其他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的时候,大小股东间股权斗争激烈使公司陷入僵局的状态,股东会开不起来,董事长可能拿着公司的公章,总经理、小股东可能拿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走了,这将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针对此种情况,新法183做了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款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我们知道公司的发展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在发展的时候公司就需要融资再融资的过程,也就是需要股东来进行投资资金,所以股东有一定的权利来决策公司的发展方案,以此来确保公司的发展以及个人的利益。

股东有提案权吗?

1.股东提案权是股东权的应有之义

从公司法原理来看,股东大会为股东的自治组织、“公司的权力机构”,自不应受制于董事会。一定数目以上的股东在董事会所提议案之外增加议案,提出自己的议案代替董事会原先提出的议案,均是顺理成章的事。5这正如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拥有治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一样,无论选举谁来管理公司,股东仍应拥有对公司管理提出议案的权利,这是股东权的应有之义。并且由于股东大会上的所有意思决定的效果终究是要归属于股东,股东才是对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最大的利害关系的人,从而由股东提出议案应该是自然现象。

2.股东提案权是保障小股东权益、实现公司制衡的必要手段

公司作为一种社团性经济组织,必须在贯彻公司大股东规则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好公司小股东的利益,不允许在公司内部出现大股东欺诈、压制和排挤小股东的现象,否则,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就会遭受严重的损害。无论是从公司法提供法律保护的经济上的或者法律上的合理性来看,公司法对小股东的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平衡公司法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害关系,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股东提案权在确保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赋予公司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使小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大股东和董事会表达对于公司管理的观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有机会参与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调和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董事会专权。6这样就确保了公司内部权利的分享和制衡,有利于公司组织的稳定。

股东合法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一、共同的权利:

1、 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

2、 享有资产收益权;

3、 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

4、 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5、 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

6、 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

7、 有可以被选择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 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 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 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 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 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 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 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 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 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 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 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 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 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 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 股权依法转让权;

21、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 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 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 股东资格继承权;

25、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 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

1、 发起设立的,有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 参加创立大会的权利;

3、 公司不能成立时,请求返还股款及存款利息的权利;

4、 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5、 有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6、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7、 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义务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9、 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10、 按照股份进行表决的权利;

11、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权利;

1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3、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4、 公司成立后获得股票的权利;

15、 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16、 法院公告股票失效后申请补发的权利;

17、 对列入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18、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或直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权;

19、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提起诉讼权;

20、 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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