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缺席判决多久可以强制执行(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多久可以强制执行(被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5年,被告以投资建电站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写有借条。2019年11月20日,被告借我5000元,说发工资即还,因此没有写借条。不久,我因急用想找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长期关机,手机电话都无法接通,更可恶的是,被告还让门卫不准我去找他。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2015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年息1%,写有借条给原告收执。原告称2019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这次没有写借条。之后,原告称一直无法与被告联系,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附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肖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持有的借条,反映出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与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提出被告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称2019年另借了5000元的事实,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肖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30000元给原告。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年息1%的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强制执行

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肖某某的存款487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提取的关键点:

1、 被告不出庭不影响开庭审理,但只支持原告合理诉求,若不合理或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的5000元因未留存证据无法采信,不予支持。

2、 借贷双方自然人之间,若约定有借款利息,且不超过国家规定24%的最高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若未约定利息,则原告可以主张按本金的6%计算逾期之后的利息。

3、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若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则原告可以在15天上诉期满之后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的可以直接划扣。

4、 若有一方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需要等待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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