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办法,重庆房产税 试点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办法,重庆房产税 试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第二章 试点区域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章 征收对象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第四章 纳税人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第五章 计税依据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第六章 税 率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第九章 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重庆废止2011年版房产税试点办法,2017年已施行修订版

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重庆市政府于2月25日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对九项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在九项予以废止的政府规章中,包括2011年1月2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公开信息,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重庆市于2011年1月28日起率先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按照重庆市政府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规定,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简称主城九区)。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不过,上述房产税政策在2017年就作出过调整。2017年1月13日,重庆市政府发布政府令第 311 号,宣布修订2011年施行的《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将“征收对象”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并自2017年1月14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新版房产税政策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也将征税。

对于新政的调整,彼时,重庆市财政局新闻发言人表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广大市民利益,对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炒房”牟利增加了自住购房成本,扰乱了市场环境,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居住购房的权益。此次房产税政策调整就是针对近期重庆市主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异常现象出台的应对措施,将遏制“炒房”牟利行为,引导合理市场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12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2020—2021年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面均价的2倍为25820元/平方米。这意味着2022年重庆市对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征收房产税起征点为25820元/平方米。

按照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免税面积(起征点)方面,重庆市规定,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重庆2022年1月免房产税吗

从2022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主城个人新购高档住房房产税起征点由2021年的22106元/平方米调整为25820元/平方米。”

从2011年起,重庆试点向部分房源征收房产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有两种征收对象,一种是对高端住宅收税,即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或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重庆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另一种是外地来重庆置业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人员的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

重庆的房产税怎么算?什么样的房子需交纳房产税

重庆的房产税是按照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来计算的,只要是在重庆市购买的住房,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关于房产税税率的规定。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以上内容参考 重庆市政府——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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