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企业破产法第21条,企业破产法21条 理解

企业破产法第21条,企业破产法21条 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节 申请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第二节 受理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宣告破产裁定书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xxx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对上述债务人的××××年(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法院作出以下裁定: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年××月××日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年××月××日××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条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第二十一条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条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裁定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怎么写?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塑料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 :李,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年(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案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轻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人仅 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元,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 债务人与 债权人会议 已于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 债务人破产 。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试行)》第21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 破产清算组 ,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年月日时

破产企业怎么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是分以下几个步骤来完成:

一、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当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和解整顿仍不能实现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义务,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破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三)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四)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有企业破产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组建清算组

企业破产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员由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审计、经委、税务、物价、劳动、社保、土地、国资、人事等部门组织,银行可派人参与。其主要职责是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破产企业的善后事宜,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四、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五、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六、清偿债务

清算组编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清算组根据方案的要求以现金或者实物偿还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结果如果有剩余财产,在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再次分配。

七、报告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的进度,向人民法院负责。

八、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清算组清偿完破产企业的债务后,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请求终结破产程序、解散清算组。

九、追究破产责任

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查明企业破产的责任,对责任人依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十、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当向原破产企业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终止其法人地位。

十一、追回非法处分的财产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发现破产企业有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非法处置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负责追回,并按原清算组拟定并经债权人讨论,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业所有人可进行再次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一、 企业破产法 第21条的法律适用是什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 债务人 的民事 诉讼 ,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 管辖 的规定。 依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 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针对不同的案件,还可以由 合同履行 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 地等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针对因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 遗产继承 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了专属管辖。由于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 债权债务 处理方式,有关债务人的所有债权债务均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理,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如果由不同的法院来审理,难以协调其与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故有必要将这些诉讼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企业倒闭破产操作流程 1、申请 申请破产 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 公司破产 的请示。 2、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 债权人 ,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宣告 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 ,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4、 清算 公司法 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 。 5、破产 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一般也就是当地的人民法院。因企业破产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债务人,想要提起民事诉讼的也只能等到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之后再进行。并且,除了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之外,其他地方的法院均没有资格审理这种案件,企业破产最关键的问题也是要处理好债务债权的清算。

宣告破产条件有哪些

宣告破产条件有哪些: (1) 债务人 不能清偿 债务 且与 债权人 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不能清偿债务有两层意思: 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是 债务清偿 期届满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能一次性全部履行债务,还间断地履行债务,但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时,如果没有相反的 证据 ,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意选择,是中止破产程序的条件,不管债务人是故意还是没有能力履行和解协议,都违背了订立和解协议的初衷,都是对和解协议的否定。所以应恢复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3)债务人在整顿期间,有《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的。 这些情形主要有: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 申请终结整顿的;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这些行为不仅无效, 清算 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 破产财产 。 (4)债务人在整顿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整顿期是和解协议规定的债务人实现协议目的的时间界限。如果在些期限内不能达到协议目的,就是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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