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2022年7月1日实施消防法,消防法规2020年6月1

2022年7月1日实施消防法,消防法规2020年6月1

女孩被困电梯连按警铃6小时,物业:以为出现了误报!女孩为何被困?

依据中国消防安全信息,广西北海一女孩独自一人乘电梯中遇电梯故障受困,期内持续按响急停开关求助,物业管理却误以为乱报无动于衷。父母外出寻找孩子才知道受困,赶紧打119寻求帮助。

消防人员到达现场,用一根绳子吊上葡萄糖水给小孩补充体力,根据维修家用电梯液压绞盘解救女生,这时距女生受困已将近6小时。13岁的小潘(化姓)追忆,她大声呼喊,并多次按住电梯里面的紧急报警装置,试着敲打电梯厅,可饱经勤奋,求助声并没有造成外部留意

该消息一出,瞬间引发热议:为什么会觉得数次急停开关求助为乱报?应对不断传来信号为什么不开展安全检查?事发时物业管理监控室是否有人值班?

2022年9月9日,浙江嘉兴市89岁的周老太太因住房电梯故障受困近2h,受困期内按警报器失效,出电梯轿厢时“头发湿掉、衣服裤子也弄湿”,但物业管理却说监控中心没有看到电梯上有些人。

2021年5月4日,陕西西安一小女孩被困电梯15min数次门铃开关无人应答,最终获得物业工作人员回复称家用电梯紧急报警按钮必须点击5秒左右才有用,但是当时电梯里面没有相应提醒。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物业公司)解决电梯设备安全操作承担,担负安全主体责任。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务必保证警报系统作用正常的,24h专职人员值班,道路救援电话畅行无阻。当收到援救求救时,物业管理需及时机构相关负责人开展救援。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2022年7月1日起逐渐实施,在其中对物业服务人执行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隐患评定、火灾扑救连动服务体系、智慧消防建设规划及其消防车辆通行权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新的相关规定。

消防法2022年7月1日规定

2022年消防员最新政策如下:

1、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出生时间为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1997年9月1日以后出生);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1993年9月1日以后出生;

2、须为纳入国家统招统分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时和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两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以按应届毕业生对待;

3、须为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期满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满退出消防员),以作战部队退役义务兵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第七条 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

(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

(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

(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

(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地消防安全形势;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

(五)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灾情况与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

(五)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以及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抽查、检查应当作书面记录;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依职权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报告或者移交;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七)对老旧小区、“多合一”场所等存在的违规居住、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擅自架设或者私自拉设电线等消防安全隐患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治理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发生后相关事项的处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

(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主管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方便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报告,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效能。第四条 任何人进入火灾高危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任何人发现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都有权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举报。第二章 消防安全条件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在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后10日内,应当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在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能够确定申请人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直接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火灾高危单位登记,不得收取费用,不得附加条件。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监督管理规定,未经依法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施工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消防安全。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建筑消防设计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消防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规定和消防安全质量要求;

(二)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施工质量合格,并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以下标识:

(一)位置指示标识;

(二)禁止占用、遮挡的标识;

(三)使用说明;

(四)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的其他标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消防供水管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2022最新消防法全文

2022年没有修订,最新修订的是2021.04.29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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