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是什么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是什么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保护用品当然是给职工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提供保护的,比如我们知道,煤矿工人在下矿之前有公司给发的照明灯,还有身上穿的这些防护服,安全帽等都是有一定的发放标准的。当然,在不同的工作岗位当中所需要的劳保用品都是不一样的。那么,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 临时工 、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由此可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主要就是需要做到以上七点的,用人单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时候一定要把金额控制在相应的范围之内的,其次,劳动保护用品肯定是不允许重复的发放的,对于那些在易燃易爆的这些工作场合下工作的工人,肯定是不允许发放化纤防护用品的,这样很容易对职工的自身生命安全造成危险。

用品发放标准,国家有相关法律和规定吗

一、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原则

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

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参照《天津市十方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标准及使用年限》执行。

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

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

5、规定

5.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

5.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

5.3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

5.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

5.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

5.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

5.7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5.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

5.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

5.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

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

二、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

(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

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

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

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

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

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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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车间手套领用标准

法律分析:普通员工每月固定六双,由班长直接领取后发放,车间其他人员若需要领用手套车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对社会生活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在一些时期是会需要和劳保用品打交道的,特别是某些职业中,总会需要发放劳保用品劳保用品领用流程 各部门须指定劳保用品领料员。 部门劳保用品领料员在当月使用量允许的范围内领用劳保用品时,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开具《领料单》(领料单须有领料员和车间主管等相关人员签字)到仓库领取相关用品,仓库管理人员按月度劳保用品的使用量标准予以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在工作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意外情况的,我们国家为了应对这样的情况规定的是用人单位需要给我们劳动者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是按照时间来进行发放的,春夏秋冬的时候肯定会各发放一套工作服口罩还有手套,并且每一个季度会发放500g的洗衣粉。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试行规定)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夏装或秋装各两套。 (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2)搬运、清洁工每人每两年发放: 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3)管理、技质后勤辅助人员每人每三年发放:夏装和秋装各一套。 (4)应外出或售后服务等,需领工作服时,必须由生产部经理签字。 二、卫生口罩 (1)漆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3个。 (2)木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2个。 (1)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2)其它工种人员因 临时工 作需要,需车间主任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下料工、铆工、打磨工及搬运工每人每月 发两付。(每一次发一付,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每月每人发一双帆布手套,半年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 (3)库管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毛巾 库管员、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半年发一条 五、洗衣粉 生产员工、搬运工及清洁工 每人每季度一袋(500g) 库房 季度一袋(500g) 六、安全帽 (1)焊工专用帽每人每年1件,护腿每人每半年1件。 (2)打磨及铆工发专用安全帽一顶,若损坏或遗失,自行赔偿。 七、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2)管理后勤辅助人员劳保鞋每人每三年一双。 (3)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八、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如果已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此项费用在本人本月的 工资 中暂扣,如果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员工,此暂扣的费用返还给本人;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半年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的10% 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2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4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5)连续工作不足2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6)连续工作不足1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7)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综合部收管此项费用;员工在办理 离职手续 时,由综合部返还此项费给员工本人;对未满半年离职而收取工作服和劳保鞋成本的资金,每半年上交财务部,并建立收取、返还及上交金额台帐,备查。 规定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 行政处罚 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业执照 ;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可以看出劳动防护的发放是必须的,在对于不同的工作发放的物品东西也是不同的,并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单位是不能销售劣质和不合格的产品给劳动者,对于一些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需要有安全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使用,安全许可证是安全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一、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

依据原劳动部1996年4月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7月22日公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并结合江西总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6.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发放标准 :

以月计算,亦即以实际生产(工作)月计算,凡病假、事假(含工伤假)、产假、婚假、丧假、待聘以及外出参加学习期间等停止发放;

总队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考核的办法是:当月工作7~15天,按半月计算;当月工作16天及其以上者,按一个月计算;跨月者按连续日期以上述标准核算;满三十天以一个月计算,超过部分另作计算。

三、几点说明

标准的核定,优先计算高标准工作时间,野外、机关可相互折算成统一的标准;

野外队工作人员,在野外工作时间(按第三条考核),享受野外相应工种标准;在上饶基地工作时间享受其他工种标准;不工作不享受;

矿业公司人员到野外,参照野外相应工种的标准发放。基地工作人员到野外,按野外地质、测量工种标准 4、劳保用品的发放,采用先发放后计算使用期的办法;

由于本规定的考核依据之一是职工的出勤情况,据此,要求各部门一定要如实考勤。如实反映职工生产工作、场地(特别是野外与基地要分清),要求各部门每季将各自的考勤表汇总,审核后交总队劳资;

职工每月所享受标准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重复享受。

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 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 单位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 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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