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非法搜身赔偿多少钱,搜身犯法吗

非法搜身赔偿多少钱,搜身犯法吗

屈臣氏搜身案是哪一年的司考真题

这个??

1998年7月8日 – 上海屈臣氏为非法搜身赔偿25万元

上午10时,钱小姐与侄子一起进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当她出门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立刻有女店员上前阻拦钱小姐离店,并强行将钱小姐 带人地下商场内的办公室。当女店员通过办公室内的手提电子探测器确定钱小姐左髋部带有磁信号时,便毫不客气地责令钱小姐脱去裤子检查。钱小姐流下了屈辱的 眼泪,被迫两次解扣脱裤。

这样的事发生已不止一次了。1995年,在上海的柳州路分店也发生过类似搜包事件,险些引发当事人的心脏 病,最终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l万元,医疗费用2万元。可惜屈臣氏并没有吸取教训。不久,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作 出一审判决,判决屈臣氏赔偿钱小姐精神损失费25万元。

1998年被称为中国的“隐私年”,在这一年中,中国人隐私意识人权意识比任何时候都强。而这例中国最高名誉赔偿案可视为标志性事件之一。

还是这个??

屈臣氏员工搜包事件 北京员工称早习惯被搜身

2007年05月22日08: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屈臣氏员工上下班搜包事件调查

自从屈臣氏员工上下班要被查包一事被曝光后(本报5月8日曾作报道),此事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昨日,笔者就此事对北京的屈臣氏分店进行了实地探访。

每天下午5点半是地处北京站燕莎百货的屈臣氏连锁店早班员工下班的时候,据笔者观察,每位下班的屈臣氏员工与站在装有电子监控门边的保安人员已经达成了相当的默契。

相互使一个眼神,他们便很自觉地走到保安面前,不等保安开口,就熟练地打开自己的背包,出示背包里的所有物品。小黄是屈臣氏的导购员,她出门的时候发现保安不在,便主动在店里寻找,直到顺利检查完毕方才离开。

“我们是自检!”当笔者向屈臣氏员工小李亮明自己身份之后,她并不愿意多谈。“我们是自愿的。我觉得这是应该的。”小李的声音很小,脸涨得通红。在整个采访过程中,她反复重复著这一句话。5分钟以后,当笔者再次上前询问,小李的态度突然变得坚决,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我们公司说了,关於这件事情的所有问题都不要回答。”一名屈臣氏员工向笔者透露。在采访的过程中,大部分员工都以“我们不方便发表言论”拒绝接受采访。

“这种检查很正常,时间长了我们也都习惯了。”小黄是店里的老员工,“自从入店以来,这个规矩就一直存在,大家也都没有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而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持有和小黄同样的观点。

“刚来的时候确实会有一些不适应,每天把自己的私人物品展开给别人看,有点不好意思,但后来也就见怪不怪了。”

在屈臣氏店内,化妆品专柜职员处在一个很“微妙”的位置——并不属於屈臣氏的内部员工,却同样要接受屈臣氏的内部检查。

“我们跟屈臣氏没有关系。”小张是屈臣氏化妆品专柜的一名员工,在最开始工作的时候,她也纳闷过一阵。小张表示,在签订劳动协议的时候,并没有提到内部检查这方面的事情。当被问到为什麼不向公司提出疑问时,小张表示“不知道,不清楚这方面的事情”。

化妆品专柜另一名员工小华表示,“每次检查的时候,就好像把自己的隐私曝露在别人面前,女孩子有一些比较私密的物件也被看到,很尴尬,但是时间长了也就觉得无所谓了”。

对之前有媒体报道说由於内部检查而导致屈臣氏内部员工关系紧张的说法,负责内部检查的保安小刘很肯定地说:“虽然检查很严格,但是我们员工都比较配合,大家把检查当作一种正常的现象,而且大家都是朋友,都是为了配合公司的制度,这并不影响大家的感情。所以并没有关系很紧张之说。虽然说疑人不用,用人不疑,但是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来说,为了公司能够更好的运转,肯定对此会制定相关措施,这些我们都能理解。大家都是为了屈臣氏这个大家庭服务嘛,我们店从来没有发生内盗的情况,大家都比较遵守公司的制度”。

“这是一种很愚蠢的办法,是很不可取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劳动法专家表示:屈臣氏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法中的平等劳动原则,是一种歧视行为。平等就业包括就业的环境平等、相互尊重,屈臣氏的这种行为没有尊重员工的人身权和隐私权。检查这种行为是允许的,但检查不能涉及个人物品。屈臣氏的这种内部检查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位专家表示,企业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完善规章制度,完善自己的管理办法,但是必须要依法建立。在正常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建立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企业需要就此征求工会的意见,经过员工充分讨论,一一确定其中的条款﹔其次,草案必须要进行公告﹔第三,它本身内容不能违法。而屈臣氏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这里的不合法,不仅仅是指违反劳动法,而是包括其他法律。

该专家认为,对屈臣氏的这种做法,还需进一步深入调查,如果屈臣氏在国外的连锁店也是这样做的,那麼,肯定是违法的。如果屈臣氏只在中国施行这样的办法,而不是它的国际惯例,中国员工就具备了起诉屈臣氏的理由,因为这违反了劳动法中的平等原则,是一种歧视。

截至发稿时,屈臣氏尚未对本报的采访要求给予答复,本报将对此事继续追踪报道。(文中员工均为化名)

非法搜身怎么赔偿

非法搜查的赔偿是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该行为涉嫌非法搜查罪,法律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女大学生搜身案侵犯了什么权利?怎么赔偿

这有一个2010年的案例你参考一下,现在可能会判决的高许多。

20岁女孩佳佳(化名)出入安检门致警报响起,在大沽南路华润万家超市南楼北店被女员工带进卫生间,剪掉牛仔裤内侧一条布质商标后,警报解除。佳佳以超市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2009年12月底,河西区法院一审认定超市侵害佳佳人格尊严,判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171.40元,同时在卖场大厅张贴道歉公告。

事发

安检门响警报

卫生间遭“搜身”

2008年11月26日下午5时,20岁女孩佳佳从超市购物通道走出时安检门响起警报。佳佳被保安拦住,翻找口袋物品,脱下外衣,再试仍引起警报。几分钟后,一名女员工带佳佳进入女卫生间,最终剪下其牛仔裤内侧一条布质商标。佳佳再次通过安检门,警报未响起。

事发后,佳佳因情绪不稳定到医院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药物治疗。2009年1月,佳佳将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诉至河西区法院,索赔裤子被损费1200元、医疗费171.40元、因精神障碍致休学半年学费8600元、家长护理误工费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5万元,共计265971.40元,同时要求超市在卖场公示道歉。

庭审

原告诉称“被迫”

被告辩称“协助”

庭审中,佳佳的委托代理人、母亲李女士称,佳佳尚属在校学生,遇突发事件不知所措,超市工作人员自行在其身上翻找,见到牛仔裤内商标时仅凭怀疑、未征得同意便自行剪掉,当时卖场内聚集很多围观群众,给佳佳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超市行为已严重侵害佳佳人格尊严和名誉。

超市方辩称,警报响后,原告为找产生磁门报警的物品,将随身物品交给超市员工暂时保管。未找到原因后,超市方称在其他超市也可能发生类似问题,原告便表示要找到未消磁物品,后由超市女员工陪同到卫生间,经原告查找发现牛仔裤内侧商标内有一软磁,但被热压在商标内无法手工去除,原告表示让超市女员工帮助剪掉。

超市方认为,其并未强迫佳佳找到未消磁物品,是佳佳为避免日后麻烦要求超市员工协助查找,且是自行查找,剪掉商标也征得其同意,剪掉后并不影响裤子美观及使用。过程中并无他人围观,没有给原告造成压力和伤害。

宣判

认定存在搜查

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超市员工将佳佳牛仔裤内侧商标剪除。该事实说明原告与被告员工在卫生间存在身体接触,正是由于被告在安检门处拦住原告并反复多次试通过,才使得被告员工与原告在卫生间查找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在校大学生涉世不深,遇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和经验不足,当时特定环境下不利于其搜集证据;超市作为经营者,处理此类问题经验能力相对原告占有优势,采集证据和选择合理解决问题途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也应清楚其女员工在卫生间行为已脱离录像监控,更应对其行为合法性、正当性加以证明,现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应认定被告有对原告进行搜查的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认为原告身上有未消磁物品时拦阻并无不当,有条件通过有关部门(如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但自行搜查侵害了原告人格尊严,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及索赔医药费,应予支持。

就赔偿裤子损失、误工费、学费请求,法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裤子损失情况,且无法证明原告病情需要护理及其缺勤与本案有必然关系,故不予支持;被告实施人身搜查给原告造成身心伤害,综合过错程度及侵害手段、场合、行为等,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10000元。

综上,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在其下属大沽南路华润万家南楼北店大厅张贴向原告道歉公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报记者解金钊杨雪菲)

怀疑盗窃,被搜身

超市保安不是执法者,没有搜身的权利。强行搜身,显然违法,侵犯了你的人格尊严。可以要求赔礼道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1000元较为合理,也容易被接受。可以向消委会投诉,请求协助处理。 警察到场也不会即时搜身,顶多带回派出所调查。即使要搜身,也必须两名警察在场。对女性搜身的,必须由女警察实施。

求采纳

关于非法搜身问题

属于非法搜身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除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任何人或组织都没有权力搜查公民身体。

你们的情况属于典型的非法搜身,其中有人说“搜吧”不能理解为主动让搜身,是因为对方的强行逼迫所致所以仍然属于非法搜身。

公民被非法搜身,可以报110,如果起诉可以要求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说的都是理论上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很多,如果想起诉请注意搜罗证据,主要是被搜者的证言,并要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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