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新解释(关于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新解释(关于价格欺诈的认定和处理)

6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同日,总局发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和《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升价格监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积极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会起到重要规范指导作用。本文结合贯彻总局《规定》和《指导意见》,对查办价格违法案件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参考借鉴。

一是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价格违法不仅违反价格管理法规,还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未明码标价,《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其进行了定性,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对上述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价格法》。

二是违法行为构成问题。对于“价格”的监管,要突出“价格行为”,要重点看经营者是否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的构成与商品是否销售成交无关。商品的销售成交情况可作裁量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小的判定,及计算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

三是调查取证效率问题。办理价格类违法案件时,发现线索后要快速处理,要突出实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全面取证,特别是对于涉及价格标识,以及经营成交记录等重要物证,要第一时间进行取证,争取案件办理的主动权,避免证据缺失,从而导致案件办理失败。

四是违法所得认定问题。依据2020年9月8日总局《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应如何计算”的答复》,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有违法行为时的价格—无违法状态时应当的价格)×销售数量。如果执法人员无法证明“无违法状态时应当的价格”的,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五是处罚幅度适当问题。行政执法的价值不是“为罚而罚”,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受疫情影响,经营主体复产复工缓慢,执法人员要秉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充分体现“过罚相当”的立法精神。

六是复议程序前置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所谓的“复议程序前置”。复议程序前置的范围严格限定于某些具有极强专业技术性的案件,主要分布在专业性极强的经济法领域。

七是处罚信息公示问题。加强信用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查办的价格类违法案件,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于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真正体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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