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案件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部门管辖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第五条 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案件;

(二)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四)当事人申诉、举报、上访,经有关部门审查后认为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

(六)行政执法机关自行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第六条 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受到追究: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超越执法区域执法的;

(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不使用规范罚没票据的;

(九)罚款数额与收缴款额不一致的;

(十)违法使用执法证件和利用执法证件谋取私利的;

(十一)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十二)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第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按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二)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

(四)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该政府职能部门负责追究;

(五)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权视情节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或直接追究。对责成有关部门追究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的五日内,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的追究,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行使处分权。第八条 对于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和直接办案人员的意见而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行政执法机关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

(三)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四)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火工用品证明的;

(五)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1个月内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2处及2处以上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

(二)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三)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干预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六)对应当关闭的矿山未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明知申请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批准其通过年检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涉嫌犯罪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第七条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

(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煤炭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不依法查处的。第八条 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火工用品供应违法予以审批的;

(二)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火工用品未依法查处的;

(三)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四)不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矿山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

(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未依法制止和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保险公司责任追究办法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件问责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司发现达到问责标准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公司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问责事项后,启动问责工作。第二种情形是公司根据监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启动问责工作。公司实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时,应按照内部管理路径由对应被问责人员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启动问责,并发布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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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首长(含副职)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自治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应当给予处分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追究行政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和适用第五条 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暂停职务;

(七)建议免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在违法违纪违规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本人或者指使他人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违纪违规证据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六)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

(一)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有效阻止不良社会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或者挽回损失的;

(五)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经过批评教育后愿意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行政责任。第三章 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和种类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有关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的;

(二)工作拖沓、效能低下,致使有关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或者完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失职渎职,致使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二)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审计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质量问题或者浪费严重的;

(二)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法违纪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或者重复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承诺优惠待遇或者给予信用、经济担保,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纪违规实施政府采购,浪费财政资金的;

(三)违法违纪违规融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需要的时间,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时间长短不一。

1.事故理赔时间按照案件申报理赔的性质来确定,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之分,虽然差不多,但是毕竟还是有区别的。一般依据损失大小确定。

2.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报案后,与客户联系查勘定损事宜30分钟以内。

3.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结束的时间区间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车险案件赔付时限首先需要根据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定损时限:

(1)5000元以下1个工作日

(2)5000元-3万元3个工作日

(3)3万元-5万元5个工作日

(4)10万元以上15个工作日

(5)特殊车型,稀有车型等因配件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定损定损的车型与客户协商确定

5.案件从单证收集齐全到核赔通过的时间区间:

(1)非人伤害故1万元以下符合万元以下“1小时通知赔付”的案件,1小时;其他案件;1个工作日

(2)非人伤事故1万元-3万元3个工作日

(3)非人伤害故3万元-5万元3个工作日

(4)非人伤害故5万元以上7个工作日

(5)人伤事故7个工作日

(6)从公司与客户达成赔偿协议到支付赔款10天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赔通知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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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内容是什么?

本报石家庄11月30日电记者马竞记者今天从河北省高院获悉,河北省自今年5月起在全省法院推行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制,共抽查各类案件45000余件,有75名审判人员因所办案件存在瑕疵而受到责任追究,其中7人被责令检查,30人接受诫勉谈话,33人被通报批评,1人被取消评先资格,2人接受离岗培训,2人受到纪律处分。 据河北省高院政治部负责人介绍,从今年5月开始,河北省高院制定了《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河北省高院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按规定开具证据收据的,程序转换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合议或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律文书制作内容出现文字错误或数字计算、书写错误的,收到信访案件不及时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因推诿、敷衍、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案件的等三十多种行为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离岗培训,调整或调离工作岗位,党纪、政纪处分。 据了解,河北各级法院追究错案的力度一直比较大,也取得明显成效。但部分法院只注意对错案的追究,而对办案中出现的一些所谓“小毛病”往往视而不见。少数法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常因裁判文书出现纰漏、审判程序适用不当、法官说话不严谨而引起当事人不满乃至上访。“小毛病”已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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