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超生不会罚款,只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超生处罚如下: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以上是计划生育超生罚款标准
超生处罚
法律分析:超生处罚是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妇进行的处分。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责任。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目的是保证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无论给予何种处分,均应按规定的组织手段和干部职工管理范围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济处罚主要指收超生费、罚款。法律责任即视当事人违背计划生育法规的轻重程度,绳之以法律上的处分,如强制执行处罚、拘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超生罚款的最新政策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其中:农村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征收社会抚养费 授权委托书 》,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