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土地款,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土地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土地款,贷款资金用于购买土地

在哪个文件或者通知里明确了非房开企业不能贷款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据我所知,没有这样的明文规定。这个一般是银行对于制造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的一种防范措施。思路:一家工厂,连土地都还没买下来,能作固定资产贷款基础抵押的资产都还没有,怎么确信这家工厂能建成呢?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哪些方面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按贷款方式可以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据了解,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贷款人需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如果流动资金贷款被监管部门发现用于不适用范围,贷款可能被冻结,影响借款人以及企业的信用度。

拓展资料: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基本规定

贷款对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贷款额度: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或具有一定信用资格后,银行核定借款人相应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保证额度或信用额度。

质押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信用额度和保证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确定。

担保方式:以建设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或信用的方式。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2)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3)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4)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5)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7)借款人出具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

(8)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9)借款人还需提供公司场地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据及个人住址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单。

河南商品房预售资金新政:重点监管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

3月11日,河南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三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显示,此举是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确保资金安全可控,确保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2019年以来,全省各市、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监管标准、监管范围、监管方式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期限、监管额度,加强缴存使用管理等,制定本《意见》。

此次《意见》明确了监管范围,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纳入项目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意见》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

在加强监管资金缴存管理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

此外,《意见》提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以及银联网银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连接,共享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数据,动态监控监管账户内资金缴存和拨付情况。

加强监管核查,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对出现重点监管资金支出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资金异常拨付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暂停项目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记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国家和本意见相关规定的,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河南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

新京报讯(记者 徐倩)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意见》规定,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此外,《意见》明确,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

新京报记者 徐倩

编辑 武新 校对 李铭

项目贷款可以支付土地款吗

项目贷款可以支付土地款。

一、项目贷款是指为某一特定工程项目而融通资金的方法,它是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工程项目贷款的简称。由于通货膨胀和新建大型工程项目所需费用急剧增长,投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有些政府或企业的资金被占用在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中,也使得它无力再举办新的大型工程。为了促进大型工程的建设及开拓资金运用的新途径,一些银行兴办了这种工程项目贷款业务。这种业务与各种传统的融资业务有所不同,除了向银行贷款要求的需有项目主办人之外,还需有一个为工程项目而新建立的项目单位来进行筹资、建造和经营管理这一项目。这也是其特色之一。

二、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银行不对其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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