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法第55条,律师法第5 条

律师法第55条,律师法第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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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不论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均须为其加害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此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之规定。

对无过错责任应作如下理解:①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为免责事由)。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我是律师港湾的律师

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可以先给原告代理,再给被告代理吗?

不允许代理 这个已经算是代理权滥用 虽然之前的代理合同已经解除 但是还是在同一案件中 相关资料是他掌握的···对原告不公平

律师提供的代理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这不应适用消法,这只适应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调整。

虽然律师提供的是一种服务,但这种服务与提供商品、产品和社会服务行业提供的服务是有区别的。即使视为社会化服务也有专业的法律规范,我认为用以上法律规范更准确和实用、适格。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男方不管怎么办

那你离婚就对了,8太对了,离开这种不负责任的渣子,挺好,它不管孩子,你也别着急,先把自己的生活安排好,等你有能力了,把孩子接回来。

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业务活动,从中收取费用,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违反了律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保护。

法律分析

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以公民代理形式进行职业代理的活动,如为个人利益违背当事人意愿拒绝调解,甚至出现“黑律师”、“假律师”和专为信访“老户”代理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秩序。有关部门就公民有偿代理诉讼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公民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自愿无偿帮助。这种代理大多是当事人的亲友,出于自愿,不收取报酬。二是出于工作任务。这种代理多由所在单位指派或委托。三是出于营利目的。这种代理人员一般以当事人亲友的名义参加诉讼,并收取一定的代理报酬。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我国的律师队伍还不足以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更难以满足当事人法律服务的需求;加上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多数当事人经济状况比较差,难以承担律师代理费用,专业的法律服务市场局限性非常明显。因此,公民代理制度仍然是当前我国诉讼代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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