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

如何认定伪劣产品

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伪劣商品如《 产品质量法 》中的规定。 根据该 法规 定,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 商标 、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 其特征是: 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 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 根据《 刑法 》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 根据上述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关于《产品质量法》第49条和《刑法》第146的衔接问题

不能啊。产品质量法凭什么扩大解释刑法呢?

两个法律只是在不同的角度对这些行为作了规定而已。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要处罚。

但是,比如说,仅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不一定就有需要刑法控制的社会危害性啊。一定要这个“不符合”达到了伤害人体健康,那才是刑法要管的。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第几章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第三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第五章。根据相关公开资料查询,产品质量法第三章包含第二十六条,第五章包含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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