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反复申诉再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未上诉 申请再审

反复申诉再审判决无罪,一审判决未上诉 申请再审

如何索赔 申诉后法院判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一局长申诉17年获无罪,他一共申诉了几次?最后是怎样被判无罪的?

威海市国土局经开区分局局长于某申诉17年获得无罪,他前后一共申诉了十次,最终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指控罪不成立,判决其无罪释放。

这起案件发生在2002年6月21日,威海市发生了一起较为严重的驾车轧人事故,导致被害人深受重伤,哦,当晚经过该事发路段的威海市国土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局长于某被锁定为嫌疑人,虽然于某称自己是无罪,但最终还是被法院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此他就走上了申诉之路。

这起案件,于某申诉了多次,先后五次被判决有罪,两次重审,两次再审,最终,由最高法院审查后才确定其罪行成立。但是在2019年10月9日,潍坊中院,改判于某无罪释放,一居室除了相关的证人言论外,缺少了余某作案的动机和证据,认为这起案件也有可能是他人作案,没有达到实质的证据,因此,于某被判无罪释放。

在2020年7月1日,向海微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共计金额350万元,还要求威海中院在公众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其个人名誉。于某本是国家公务员,曾获得市政府授奖评为先进工作者,却因莫须有的罪名,使其入狱,仕途穷尽,政治身份被剥夺,名誉毁于一旦。

这起案件法院判于某入狱17年,将一名无辜的国家公务员被判犯罪。这种事情的发生,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却浪费了整整17年于某才重获自由。如果不是于某坚持申诉,可能于某这一生都要背负这一莫无须有的罪名,这是多么的可怕。希望这种案件不再发生,法院要认真严谨的审核每一起案件,不要让无辜的人心寒。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黑河首起恶势力案件,13名被告再审被判无罪,这样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 。

本次案件涉及的13人全部改判为无罪 ,针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后来的龙凤区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及的13人的罪名有的是事实不清,有的是证据不足 ,更有被告人没有构成犯罪行为 ,所以龙凤区法院全部改判了这13名被告人的罪行 。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我们还可以知道经过再次的审判程序以后,杨明等13人均被判除了无罪,目前由于梁明和梁柱两人因为疫情原因在外地被隔离没有申请国家赔偿 ,其余的11人都向国家提出了赔偿的申请 。由于这起案件被我国相关的机关错误的审判 ,导致了无罪之人承受了不该承受的惩罚,所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8年的五月八日,因为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了,此后相关的人员被指控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以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等一系列罪行 。当年的11月黑河市的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的判决,对相关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并且处以罚金(梁明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其他的12人分别被判处了不等的有期徒刑 ) 。

但是这13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 ,但是经过了中级法院的二审,这13名被告人仍然不满意,提出上述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最终这13名被告人获得了无罪的判决 。被告人与鸿鑫公司之间存在借贷的关系 ,由于该公司欠款不还 ,甚至还将被告人告上了法庭 。根据被告人描述:当时向该公司进行协商要款没有任何的结果,还导致被该公司诬陷以后判处有期徒刑 。

到目前为止,该公司仍然签被告人两千多万元,其中有工程款项,还有农民的工资 。此次的案件本来就是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但是有关的法院却判处被告人有罪,甚至是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样的处罚是非常的不合理的 。同时被告人提出上诉 不认同法院的判决,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

黑河恶势力案13名被告人再审后判无罪,终审判决为何会被推翻?

最近,黑龙江大庆中院,对黑河恶势力案进行再审。最后判决13名被告人无罪。龙凤区法院认为本案事情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推翻了二审判决,改判无罪。这件案子出现这么大的反转,也是令很多网友意想不到,让我们来看看案件审理全过程吧!2018年,梁明等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你照事业单位印章罪等多项罪名被黑河市警方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警方侦查结束后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对梁明等人提起公诉。

同年,爱辉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且判处罚金1700万元。判剩下的12人1年6个月到11年6个月实刑不等,也判处一定数额罚金。判决后,梁明等人表示不服,坚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梁明等人又向黑龙江高院提起申诉。黑龙江高院受理了申诉请求,并且安排大庆中院来审理这个案子。大庆中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事实、证据存在不清楚、不确切的情况,撤销了终审判决,让龙凤区法院重审。

2021年12月28日,龙凤区检察院提出原公诉机关指控梁明等人犯罪的罪名不成立,因为事实不清楚,而且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梁明等人的辩护律师也都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最后龙凤区法院对罪名一一审查,做出无罪判决并写出判决的依据,同时驳回了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历时4年,这件案子终于落下了帷幕。目前梁明等人已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这几年对于他们身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不是他们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将要面临巨额的赔偿款还有数十年的牢狱生活,真的太不容易了。

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上诉后二审维持。再审发回原一审重审,判被告人无罪。请问赔偿义务机关为哪个法院?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过再审后改判无罪,所以二审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

广东一会计出狱为何又被改判无罪?

48岁的曾凡年出狱已经两年了。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好好的竟然被人说成是敲诈勒索,莫名其妙蹲了四年监狱。倔强的曾凡年不服,出狱后坚持申诉,坚信法律总有还他公道的一天。

正义的阳光终究会照在每个人的身上。2017年5月15日,曾凡年敲诈勒索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宣告曾凡年无罪。

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从无罪辩解到反复申诉,执拗的曾凡年经历了数年的等待,他拿到了梦寐以求的无罪判决。此时,已近天命的汉子掉下了大颗的泪滴。他激动地说:“全是他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检察官)的功劳,没有他们,就没有我的今天。”

曾凡年原是广东一家公司的会计经理。其服刑四年,与有人告他敲诈勒索38万元有直接关系。

2011年2月11日,有人凭借曾凡年的一代身份证复印件的传真件,在广东省恩平市一家便民服务点办理了曾凡年的联通实名电话卡(此时,曾凡年已从原公司离职两年)。第二天,该手机号(不是曾凡年常用手机号)就以曾凡年的名义,给他曾经服务过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发信息,称其掌握了公司的一些内幕,并在公司的财务账目中设置了许多“炸弹”,只有他知道并能处理,要求公司给付300万元等等。

七天后的2月18日,曾凡年的个人存折上多出一笔从深圳打入的30万元;同年3月30日,曾凡年的存折上又多出两笔从湖南衡阳打入的6万元和2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曾凡年第一次发现账上多出30万元时,主动向深圳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不是自己的钱不能要”,并将存折复印件留存公安机关。但第二次、第三次账上多出6万元和2万元时,由于他经常使用的手机没有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曾凡年对个人账户变动情况并不了解。

2011年3月31日,连续三次向曾凡年存折账户打款38万元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向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报案,称遭到曾凡年敲诈勒索。同年4月8日,曾凡年在常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民警抓获。

2012年7月,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凡年有期徒刑四年。曾凡年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法院于当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凡年被判入狱后,一直不断委托其妻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从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曾凡年申诉案备案材料中发现该案存在问题,遂指派专人负责调卷审查,确定该案由一名副处长和一名检察官共同办理。

承办检察官刘有仁、昌建华先后到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凡年,详细听取他的无罪辩解及理由;约见了曾凡年的妻子贺某妹,从她手中获得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同时,检察官还到报案人唐某的公司了解情况等。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11册,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梳理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制订出细致的调查提纲,多次赶赴湖南永州,广东江门、东莞等地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三名证人,调取了曾凡年过去三个常用手机号的通话详单,证明曾凡年2011年3月24日至29日间,其在湖南省永州市考察林地项目,从而证实了原审认定的在此期间在深圳作案并不属实。

在核实作案工具时,承办人调取了以“曾凡年”名义办理的实名联通电话卡开户资料原件,并将该开户资料原件及原案诉讼阶段曾凡年签名的相关书证等作为鉴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证实“曾凡年”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曾凡年本人签名办理,原审认定曾凡年取得并使用该手机号码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请求东莞、深圳等地协查,了解曾凡年的建行账户收到30万元后分别向东莞银行查询、向深圳警方报警的事实经过,调取了相关书证。同时,调取了曾凡年更改建行短信通号码的资料,进一步证明曾凡年在建行账户收到6万元及2万元时,因其未收到短信提示而且并不知情。

察微析疑需要耐心,抽丝剥茧是一种功夫。承办检察官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审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唯一一次有罪供述,认定曾凡年有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链条。他们提出了原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六条理由。

第一,曾凡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存疑。曾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刑侦队办公室形成的,且敲诈所用的两个手机卡均为匿名办理,且是以曾凡年一代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的。

第二,被害人陈述的关键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唐某称自己与曾凡年有过短信讨价还价的过程,也提供了电脑记录打印件,但通话记录只有“曾凡年”发给唐某的记录,没有唐某回复“曾凡年”的记录。

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电话卡是曾凡年本人亲自办理。曾凡年早在2008年就更换了二代身份证,但实名电话卡所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却是一代身份证的复印件,且该复印件还源于一份传真件。

第四,曾凡年得知自己账上存入30万元后主动报案,证明其没有占有故意。

第五,作案工具没有查获,缺乏定案实证。

第六,案情还有值得推敲之处。如,既然实名敲诈,为何还要多此一举重新办理手机号码?办理手机卡的广东恩平市离曾凡年工作生活的东莞市有三小时车程,曾凡年有无必要专程去办?曾凡年被解聘之初没有实施敲诈,为什么时隔两年后敲诈?

正是这六条理由及其详尽阐释,改变了曾凡年案的原审结论。

2015年6月19日,曾凡年申诉一案经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湖南省高级法院再审开庭后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7年5月15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曾凡年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曾凡年无罪。

7月下旬,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刘志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凡年申诉案是湖南省检察机关首例从备案审查中发现疑点而自行监督的典型案件,意义非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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