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解读心得体会

《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解读心得体会

煤矿里煤自燃该怎么灭

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耗大国,而在所消耗的能源中煤炭所占比例较大,所以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对于我国的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煤矿开采过程中,自燃已成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自燃灾害,煤体自燃不仅导致煤炭资源严重浪费,而且还会对矿区的环境及安全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做好矿井煤层自燃防灭火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煤的自燃因素分析

引起煤自燃的因素较多,主要如下:

(1)煤的炭化程度。煤层的自燃性一般随煤炭的变质程度的增高而降低,一般情况下挥发分含量在12%以下的烟煤难以自燃,但若有其它原因,也可能产生自燃。

(2)煤岩组分:煤层中有集中的镜煤和亮煤,特别是含有丝煤时,煤的自燃倾向就大;而暗煤多的煤,一般不易自燃。

(3)煤的含硫量:含硫分愈高,吸氧能力越大,越易自燃,含黄铁矿、黄铜矿结核较多,也具有自燃危险性。

(4)煤的破碎程度:煤的破碎程度大,增加了煤的氧化表面积,使煤的氧化速度加快,容易自燃。脆性与风化率较大的煤易于自燃。

(5)煤的水分:水分能加速煤的氧化过程,同时使煤体疏松、造成细微裂隙,加大吸氧能力,并降低着火温度,但过多水分则可抑制煤的氧化。

(6)地质构造:地质构造复杂、围岩及煤层破碎带易引起煤层自燃。

(7)开拓开采条件及通风方式:矿井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与通风方式若选择不合理,往往造成丢煤多、煤柱破碎,漏风严重,给煤层自燃造成良好条件,增加自燃的可能性。

二、煤的自燃预测

1、人的感官可以察觉的自燃征兆

(1)巷道中出现雾汽或巷壁“挂汗”;

(2)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2、仪表检测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

(a)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b)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c)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隐患

(a)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b)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c)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风流中氧(O2)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三、防灭火措施

1、 灌浆防灭火。根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节省的原则,建立矿井灌浆防灭火系统。当场地内黄土少,采用黄泥灌浆取土困难时,可采用注凝胶和粉煤灰的防灭火方法。凝胶是一种高分子化合物,粉煤灰可直接从邻近的火力发电厂取得,平时采取局部灌浆的方式,当采空区发火时,则采取满灌。

2、阻化剂防灭火。可以采用机动性喷洒压注工艺系统,对采空区、煤层巷道冒落孔洞、开采线、终采线和煤柱裂隙喷洒、压注阻化剂,覆盖或包裹碎煤,封堵裂隙,阻止煤的氧化,起到防火作用。

3、撒凝胶。对巷中的联络巷、断层带、工作面切眼、运输巷、回风巷等灌撒凝胶,阻止煤层与空气接触,防止煤层氧化自燃。另外,对发火严重的回采工作面,当工作面推进1 个月后,在整个工作面后方的采空区撒凝胶,形成凝胶隔绝带,对采空区起到封闭作用,可有效阻止采空区浮煤的自燃。

4、惰性气体防灭火。对已经自然发火的回采工作面,采用注入惰性气体使其尽快熄灭。在封闭自燃的回采工作面之前,先注入惰性气体,冲淡采空区中的氧气,再利用快速封闭铁门进行密闭,达到灭火和防止瓦斯爆炸的目的。

5、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为克服目前注浆、惰气、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等防灭火技术的不足,徐州吉安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矿业大学创新的提出了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并研制了普瑞特的装备与材料。普瑞特防灭火新技术很好的融合了黄泥灌浆、惰性气体、凝胶、阻化剂、三相泡沫等各项防灭火技术的优点,又避免了上述各项技术的多数缺点。

山西省736座煤矿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普遍存在哪些安全问题?

山西省736座煤矿完成了隐蔽性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煤矿致灾隐患普查管理情况报告。普查治理基本查清了煤矿存在的主要隐蔽性问题和风险隐患,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要求,采取防灭火措施。地质类型复杂煤矿19座,地质类型简单煤矿2座。山西有承压开采煤矿373座,全井田承压煤矿94座,井田内承压煤矿279座,承压水威胁的31座煤矿实施了底板注浆加固工程,208座煤矿安设了潜水泵排水系统。

科学划定矿区、延迟开采区、与水害勘查治理无关的开挖作业,不得在禁采区进行开挖活动;严格执行地质工作和治水措施要求;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内容。

全县各级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时刻敲响警钟,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第十一次党的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生产,动员全社会,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素质,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防灭火细则培训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火灾事故。

对《煤矿防灭火细则》内容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矿井防灭火管理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安全。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九条: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第十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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