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举报人当庭翻供是什么意思,当庭翻供能否认定自首

举报人当庭翻供是什么意思,当庭翻供能否认定自首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怎么处理?

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经常出现,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据了解,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期间做出有罪供述主要有三种情况:1、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发自内心的坦白;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被讯问时被讯问,但其所做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3、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确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心做出了虚假的有罪供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二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在法院反供是什么意思?

就是不承认自己有罪,在公安局被屈打成招。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当庭翻供的,会引发如下两种结果:

1,不再认定为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处罚的事由。

2,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的,审理程序将有简易程序更改为普通程序。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翻供是有串供等嫌疑的,法院可能决定将正在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逮捕,变更强制措施。

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一定会影响审判的结果,如果侦查机关的证据已经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会为自己带来不利——丧失了“认罪态度良好“这一酌定从轻的事由。

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证据过硬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有供述而在法庭突然翻供的,法院不会理会和采信。

如果被告人的供词是该案的关键证据,而被告人翻供的,法院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开庭审理。

\”翻供\”是什么意思?

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 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

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本可从宽处理,郭美美为何要当庭翻供?

要是提起郭美美所做的事情,相信每位网友都是非常清楚的,尤其是郭美美这些年来的行为更是如此,而这段时间,郭美美在法庭之上不仅没有去承认自己的罪行,反而还要当庭翻供,让人感觉到特别的惊讶,因为只要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就可以从宽处理,可是郭美美依然不懂法律,还是固执己见。

郭美美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并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之下,郭美美对于自己的罪行仍然不认罪,本应宽大处理的情况,导致自己最终走向了这样的结局,实在让人对此表示非常的难以去理解郭美美这样的做法。

郭美美事件

郭美美在2021年1月,2月的时候,在明知道上家销售减肥糖可能添加了非法的西布曲明的情况之下,仍然还在以每盒69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给广大的网友,结果导致很多网友在使用之后出现了很多不适的情况,并且直接举报了郭美美,而被告人郭美美在这种情况之下,仍然还是销售了减肥糖一百多盒。

收获到的账款大概有七万余人民币,当然最为过分的是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别人向其他人进行提货,付款等相关的违法行为,共同销售减肥糖4万盒收获到人民币2796元,在事发的第一时间之内,当地的警方也是马上对相应的减肥糖进行了相关的检查。

在这件事发之后,公安机关从查获到的减肥糖之中查到了西布曲明成分,因此,警方认为郭美美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且直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了相关的诉讼,郭美美等相关的分犯罪嫌疑人也是迅速被警方逮捕。

仍不认罪

在8月13日的时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美美等相关犯罪嫌疑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但是当庭未进行相关的宣判,而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郭美美直接当庭翻供,这就让很多网友对此表示郭美美是真的不懂我国相应的法律。

我们要知道这样的问题,如果郭美美认罪,那么根据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郭美美原本应该要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认罪之后,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很有可能只判两年有期徒刑。

可是最终没有想到的是郭美美当庭翻供,当法院在进行相关判决的时候,询问郭美美知不知道减肥糖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郭美美在第一时间之内是进行了相关的否认,表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减肥糖里面还有西布曲明成分。

郭美美这样的做法,明显是为了去脱罪才这样去说,所以当检察院拿出相关的证据,直接证明郭美美是知道的相应的有毒成分之后,郭美美也是瞬间改了自己的口供,并且表示认罪认罚,这样就导致了郭美美想要靠翻共争取无罪释放的几率是没有的,而且还有可能会导致自己遭受到严格的惩罚。

这样大好的机会,就直接被郭美美丢失掉了,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完全就是因为郭美美不懂得法律所导致的,如果郭美美懂一点法律,甚至对自己的罪行表示认同,认罪,那么在接下来的判决之中,也许只需要两年的有期徒刑,就能够将自己释放出来,结果现在被郭美美自己这么弄,自己很有可能要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结局

郭美美在当庭翻供之后,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而且郭美美已经是二进宫,并不是第一次被判刑的人,因此郭美美对于这些情况是要有相应的了解的,可是“二进宫”的郭美美对于这些情况还是不了解的,结果还是不懂法律,让自己遭受到的有期徒刑甚至还会更长。

其实根据相关专家的解释,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不管以任何的形式反悔都无法再获得从宽处理,这些情况是郭美美不了解的,也是不知道的,所以郭美美错失掉了自己能够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导致自己遭受到了更以为严重的处罚。

并且公诉人当庭表示,郭美美不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样就直接导致了刑满释放上不满五年,本身就属于累犯的郭美美,一旦被认罪之后,很有可能遭受到的刑期将会比同类犯罪人员更长,而这一切的结果都是由于郭美美自身的情况所导致的。

实际上我们要知道,无论是郭美美还是我们自己,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都不能够随意的去触碰法律,不能够随意的去挑战权威,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同时也是不能够允许的,我们要安居乐业的生活,作为商家要诚实守信,只有这样子才能够让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时也才能够让我们的社会充满秩序,这样子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知道郭美美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非常错误的,其实只要去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还是可以从宽处理的,但是没有想到郭美美最终的做法是当庭翻供,希望通过这样的借口来够获得当前的无罪释放。

结果不仅导致自己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甚至会让自己面临更长的刑期,这些都是不懂法律所带来的下场,因此在现实生活之中,我们最好还是要去了解一下法律是怎样规定这些情况的,我们在面对类似情况的时候,究竟该如何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是我们每个人必须在生活之中要传导给自己身边的人的,我们只有共同发展,才能够让我们的社会经济变得更好,才能够让我们在现实生活之中更加的安全。

是否可以翻供?翻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翻供在刑事诉讼中会导致延期审理,是否要加重处罚应具体看待,如果是确有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时,翻供可能成功,后果自然不用多说,如果没有足够证据只是博一个机会的,翻供失败也不会导致加重处罚;

但是如果是恶意的翻供,就有可能承担更重的责任了,并且造成诉讼资源浪费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或目的,翻供无外乎两种后果:翻供成功或翻供不成功。一旦翻供成功,我们的司法然能还事件以本来面目,也能还当事者一个公道。如果翻供不成功,翻供者必然面临“认罪态度不好”甚至“认罪态度恶劣”的指控,给自己被从重处罚 “加分”。因此,提醒那些给出口供的人,一定要保证口供的真实性,既不能“冤枉”自己,也不能“冤枉”别人。要知道,翻供成功是很难的事情。同时,也提醒那些欲翻供者,慎重翻供,不能儿戏视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庭翻供的后果

法律解析:

刑事案件开庭 以后翻供的处理: 1、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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