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的规定为: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二)一年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之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三)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五、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九、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十、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转正认定条件:

1、辅导期内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可申请转正,未达到的可提前向税管员申请延期。(转正的硬性指标)

2、辅导期的税负税管员一般要求要达到1.2%_1.5%以上。(只要交易真实,且同行业毛利率普遍较低的,可低于一般税负)。

3、辅导期满的次月(申请转正期),剩余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开具(违者罚款),在报完税后要将剩余发票在航天系统上先空白作废,再到税务局进行核销。

4、企业取得十万元版的费用票据,税务局会进行协查。

5、成本负毛率的部分要做进项转出。

6、存货。对存货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存货溢余部分,属于货到票未到的,要编制入库清单,这部分存货要和账上存货分开堆放;短缺部分,属于已销未开票的,要编制送货清单;属于特殊情况的,要说明理由。税负未达到的企业,要找有代表性商品的毛利,并列示其占总销售额的比重,以此说明总体毛利确实是偏低。

7、计算企业的实际税负。

8、打印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成立至今年度报表,当年取最后一个月的报表)

9、把账本和凭证打印出来,以供税务下户检查。

10、去专管员那拷转正约谈评估表,填写转正约谈评估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为半年。这个时期就叫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七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第八条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第十条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同时废止。

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办税人员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日期 生产经营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主营业务类别:工业 □ 商业 □ 服务业 □ 其他□会计核算健全:是□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当月1日 □ 次月1日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情况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

2.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

3.表中“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

4.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货物劳务: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应税行为: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情况说明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情况  受理人: 受理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情况说明”栏由纳税人填写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具体情形及理由。

2.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知识点要点有哪些?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地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关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的规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三、另附一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1号 发文日期:2004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己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迸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将上述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三、每月区县级税务机关收到全部发票比对结果后,在月底前使用总局提供《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分纳税人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分别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有关该软件和软件的使用说明请在总局的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下载。

(一)专用发票抵扣联比对相符发系导出流程

第一步:每月22日后从区县级稽核系统接月(当月)导出本区县所有一般纳税人发票比对结果明细。具体操作如下:

1、在区县级稽核系统“发票稽核”菜单中选取“查询发票比对结果信息”功能,选中“比对日期”,并输入比对日期时间段(一般为该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作为第一个查询条件;选中“相符发票”为第二个查询条件;选中“抵扣联”为第三个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开始查询。

2、在查询出当月所有一般纳税人比对相符的抵扣联发票后,点击“打印”按钮,在“属性”页选择“打印到文件”;在“字段”页中选取全部字段打印。

3、点击“打印”按钮,输入文本文件名(相符发票明细.TXT)。

第二步: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选择以上文件分纳税人导出EXCEL文件。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结果导出流程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结果每月25日后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区县,区县级税务机关使用《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文件和合计数文件提供给纳税人和申报窗口。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有关栏次名称进行如下调整:

(一)第28栏调整为:“其中:海关完税凭证”;

(二)第29栏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三)第30栏调整为:“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四)第31栏调整为:“货物运输发票”。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一)第3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累、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7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五)第9栏和第10栏分别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稽核相符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税务局代开6、4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十)第30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十二)第32栏填写本月来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十二)第33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务局代开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六、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完税凭证之和。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7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之和。

(四)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之和。

(五)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9、10栏份数、金额、税额之和是否等于或小于当期待核系统比对相符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代开发票数据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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