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最新政策
新的民法典中对很多领域的法规都做出了改变,其中人们最关注的还是有关房屋的继承问题。此前曾一度传出谣言称,独生子女不可以继承来自父母的房屋。这条消息引发了大范围的恐慌,让很多不明就里的人感到迷惑。实际上,这一谣言没有任何根据,民法典的新规根本没有触及独生子女的继承权。
在民法典的新规中,独生子女仍然在继承的第一顺位中,只是新规增加了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非常特殊正常情况下不会触发。在一般的状态中,第一批拥有继承房产资格的人有三种,为法定配偶,子女和其父母。由此可见,独生子女的有限继承地位并没有动摇,他们仍然可以拥有父母的房产。
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中,也有三类人群,其中包括兄弟姐妹这一特殊群体。在旧的规定中,如果这些兄弟姐妹全部已经死亡,那么他们的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房屋的。新规中对这一规定作出了改变,允许他们的子女拥有继承权,但是这一规定要想被触发,必定是在第一顺位没有人可以继承的情况下,因此不会影响独生子女的权力,大家可以放心。
此外,新规还明确了遗嘱在房产继承中的地位。从前人们对遗嘱一事的重视还不够,而现在法律明确了遗嘱是有效力的文件。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应该进行公证程序,一般以时间最近的那一份为最终版本。此外,影像资料此次也被认定为是合法的遗嘱证据。新规施行之后,人们需要重视留下遗嘱的重要性,一份有权威性的遗嘱可以省掉很多不必要的争执。
民法典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新规
一、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新政是什么?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新规定是,独生子女不一定可以继承到父母的房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失去继承权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在我们国家,独生子女并不一定会继承到父母的房产,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比如说有遗嘱的情况之下,那么就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来执行房屋的继承方面的问题,之后才按照法定继承来完成。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2021年新政
作为子女是无法继承这两类房产的:
第一、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子
从2021年《民法典》生效起,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仅不能随便转让和出租,就连继承都是要受到影响的,要想继承就要等到居住权期满以后,子女才能依法继承该房产。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类房子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
第二、如果房子是共同持有,或者设置居住权等特殊情况,子女们也是无法100%继承和使用该房产的。
新规增加了有效继承人范围:
新规定增加了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都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