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关于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保管合同法条)

关于保管合同的司法解释(民法典保管合同法条)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保管一定期间,然后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一般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亦没有交易习惯,视为无偿合同。

现对保管合同,进行简要总结和学习。

一、保管人的义务

1、 出具保管凭证

出具保管凭证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现实生活中,通过技术手段作为证明,不出具凭证情况也越来越普遍,比如停车。

2、 妥善保管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对保管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保管人在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亲自保管义务

4、 不得使用保管物

需要注意的是:消费保管是一种例外,其属于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如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或相同种类、数量、品质的物品。

5、 返还保管物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根据法律进行的保全及执行措施,保管人均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另外,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而无论是否有偿,及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的,保管人亦可随时要求保管人领取。

6、 第三人对保管物提起诉讼或申请扣押时的通知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 如实告知义务

包括如实告知两方面内容:寄存物自身的瑕疵或缺陷,以及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特殊保管措施。

2、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3、 有偿保管,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另有约定,在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时,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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