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条例2021,烟花爆竹零售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条例2021,烟花爆竹零售法律法规

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严格管控、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报警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处理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于违法燃放行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举报人。第九条 本市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

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未列入前款目录的烟花爆竹产品。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第二章 生产、经营、存储和运输安全管理第十条 本市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二)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三)生产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类型的烟花爆竹或者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和网点,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布点的审批和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审批和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第十二条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榆中县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区域内靠近城区和在主要交通沿线的村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设置临时零售点执行前款规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品种、规格。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异常、行为异常人员销售烟花爆竹。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第四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辖的社区,太子河区所辖的社区,宏伟区、弓长岭区所辖的街道,辽阳县和灯塔市的建成区域为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区域。第五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启动应急预案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机构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宾馆、饭店、酒店等经营者和居民居住区的物业公司,对责任管理区内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对经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第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和经营场所内经营。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情况,鼓励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

本市可以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对购买烟花爆竹实行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控措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经文物保护部门认定的本市历史建筑;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军事管制区、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八)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第四条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为:

(一)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的建成区。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城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监护下进行。第十二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一般管理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并制定公约,组织监督实施。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也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等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商务、城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联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八条 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及三级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确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区县人民政府同意。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等采购、销售信息,并留存三年备查。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属于开发区管理范围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十四条 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6274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yw729748260@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