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有关收养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有关收养的司法解释)

问:小红从小被周老伯收养长大,成年后的小红不学无术,只知道吃喝玩乐,没钱了就向他的养父周老伯要,只要周老伯犹豫不想给,或者给少了,小红就立刻拳脚相加。周老伯已经对这个养子彻底失望,周老伯应该怎么办呢?

  答:周老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18条的规定,解除与小红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周老伯在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时候,小红应当给周老伯生活费。此外,由于小红虐待周老伯才导致的收养关系解除,所以周老伯可以要求小红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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