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是什么?如何领取?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并没有统一设定,都是由当地自主来制定,所以在发放上也都是不一样的,但是在领取条件上也都是有要求需要要求温度在35℃以上,还有是在室外露天工作的状态当中,同时也不能够采取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到33℃以下,如果符合这三个基本条件的话,企业以及单位就需要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补贴。

每年的高温津贴补贴都是在进入到6月份之后来进行发放的,除了要发放高温津贴补贴费之外,还需要给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必要的药品,但是不能够用饮料来代替高温津贴补贴费用,如果没有发的话,在法律上可以被算为违法行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工作当中以及最低标准当中,也是不包含高温津贴补贴费用的,是需要另外来算,是不能够以发放这种补贴来恶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需要知道的是高温,今天是一种工资方式,并不是福利政策,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和企业来说,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克扣这种高温津贴补贴的。

高温补贴一般来说是可以领取到三个月,但是每个地区发放时间也会有所差异,有些地区因为天气非常炎热,可能到10月份的时候还需要继续发放,而一些北方地区会面临着降温,那么就不需要发放了。在2022年不同省市对于高温补贴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在广东是要求每人每个月按300块钱来算,而海南还有成都,福建等地区都是按天来计算的,每天是12~18元不等。

最后只要是符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并且符合相应的条件,都是必须发放高温补贴的。

高温补贴发放条件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2、按照国家《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两种情况可享受高温津贴。 一是高温,即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二是高湿,高温季节常有高湿现象伴随,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同样适用于享受高温津贴。 《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第四条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 工资 ”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 加班 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 未成年工 保护。不得安排怀孕 女职工 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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