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区别,辩诉交易和认罪认罚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区别,辩诉交易和认罪认罚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一、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如何理解。第一,倾向于认为认罪认罚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的一个新的独立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可能起到政策上起到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效果。第二,从宽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减轻刑罚,否则会使整个刑罚制度体系发生混乱。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是被动归案后,主动供认罪行,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如果认为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可能会出现罪责刑不均衡的问题。

二、如何更好发挥值班律师的作用。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重要支撑,应当为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也就是其履行的职责是不是辩护、其是否具有辩护人身份,无论是在试点过程中,还是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都有过讨论。在最初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稿中,曾将值班律师的职责落脚为辩护,但最终的文本将其修改为法律帮助。

关于值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个人认为,这在修改决定中已得以部分解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可以认为,这是就会见权作了反向规定;此外,有关条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如值班 律师提出阅卷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 关于值班律师能否转化为委托律师,个人认为不宜,否则有利益冲突的风险。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可以说是近些年来刑事诉讼领域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项改革。简案快审在一定意义上是为繁案精审服务的。期待能进一步关注、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通过立法固定改革成果,特别是为深化改革、落实改革要求提供法律支撑。应当强调的是,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虽然程序有简化,但是证明标准没有变化,这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存在重大差别;虽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是量刑的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法庭,保障量刑公正的责任仍然在法庭,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仍然必须高度重视审判,特别是庭审的最终审查把关决定作用。

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区别

法律分析:与辩诉交易制度相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单向的,是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表现依法作出的“从宽”,这种“从宽”具有“法定性”,本质上类似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其仍然需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基本前提。 而辩诉交易是双向的,是控方与辩方达成的协议,具有一定“意思自治”成分,且若一方违反了“协议”,另外一方是可以同时撤销承诺的。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是在原则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的人员进行从宽处理,但是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

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

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第二条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既要考虑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罚当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

第三条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有罪裁判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

第四条 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推进从宽落实。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强化对自身执法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海南检察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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