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物权法34条司法解释,物权法74条司法解释最新

物权法34条司法解释,物权法74条司法解释最新

物权法,第4条5条和34条,242条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占用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返还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后者是基于占有事实,如租用、借用等事实。 

1、物权返还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之一,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者,可以请求返还所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即为关于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2、所谓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合法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者返还占有物的权利。《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进行了规定。

扩展资料

行使条件

第一、请求权人应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对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权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二、须有占有物被侵夺。侵夺,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

第三、相对人应为侵夺人。

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方可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失去占有的所有权人、他物权人及其他依法享有权利的人。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2)须有他人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盗窃物。

(3)相对人须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所谓现在占有该物之人,是指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曾经占有该物但现在没有事实上管领其物之人,即使所有人的占有关系因其人的行为而丧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返还原物请求权

物权法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一、 物权法 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 抵押 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 诉讼 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 证据 证明 不动产登记 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 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 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 债权人 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 判决书 、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 继承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第十二条 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 转让合同 或者认定该 合同无效 。 第十三条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 不动产权 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七条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第十八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第十九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二十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 一审 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 二审 案件,以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物权法》34条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对方拒绝返还?导致造成精神伤害抚慰金法律似据那一条?

最高法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但我需要提醒你注意,财产侵权方面尽此情形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格纪念意义,二是永久损毁灭失。如果目前你这个财务还在无权占有人手中占有,你只能通过诉讼主张原物返还请求,不能直接主张精神损失。不得满足上数两要件,从而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四条。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依据是《物权法》。

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但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系依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则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若原物灭失,则返还物权请求权随之丧失。

一、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

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

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三、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管辖

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

四、返还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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