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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新规定来了,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新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村庄,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采用多种形式在规划的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农村村民新居。

在城镇稳定就业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村村民,已经通过纳入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实现户有所居的,不再为其分配宅基地。农户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需要分户的,原则上应有一名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新规定来了

最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_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2022农村宅基地政策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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