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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制美贸易补贴法案,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最新反补贴

WTO反补贴规则规定了哪三种补救措施

2007年10月31日 星期三 18:51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 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 1. 出口补贴。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 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 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 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 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②落后地区援助。根据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对处于落后地区的非用于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被视为是不可诉补贴。但该补贴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第二,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失业率的115%。 ③改造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的援助。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企业改进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设备所需费用的20%。 (四)对补贴行为的补救 根据《反补贴协定》,可采取两种措施予以补救:一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并在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后征收反补贴税;二是启动争端解决程序。但反补贴调查只有在一成员的国内产业确实因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而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启用。在其他情况下的补救方式是通过争端解决程序。2004年3月,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就是一例。 强调宣传和普及反补贴规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仅在于我们已经开始遭遇反补贴调查,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同样要面对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性,同样可以运用争端解决程序来争取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应有权益。 (五)争端解决程序 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一般统称“两反一保”)相比,争端解决程序的约束范围更加广泛。争端解决机制与“两反一保”有相关性,但是在规则依据、目的、启动条件、调整对象、实施方式上又有明显的区别。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大创新,具体体现在:有较强的独立性,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小;有很高的效率,因为程序规定了较严格的时限,并采取反向协商一致的裁决方式;有很强的仲裁效力,可以授权报复。从启动条件看,“两反一保”是对已有的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争端解决程序立足于保证WTO各项协议的正确实施。因此前者偏重防御,后者可更具有进攻性。 (六)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与反倾销相比,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1. 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2. 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诉主体是政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调查,但政策措施是主要调查内容。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 结论是:WTO反补贴规则有广泛的约束性,同时也有较大的应用潜力可挖。 二、全球反补贴调查立案情况 1995~2004年,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启动176起反补贴立案调查(同期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2643起),采取最终反补贴措施108起。发达成员启动了141起反补贴调查,占80.1%;发展中成员启动35起反补贴调查,占19.9%。美国、欧盟、加拿大是启动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反补贴措施最多的世贸组织成员,这3个发达成员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占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的72.8%,由他们采取的反补贴措施占全球总数的69.5%。发展中成员是受到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在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案件数105起,占59.7%;涉及发达国家(地区)的案件数为71起,占40.3%。 与反倾销调查案相比,世贸组织成员启动反补贴调查要少得多,主要原因是反补贴调查的法律程序较复杂,而且调查过程中因触及涉案国国内法,需要进行大量政府间交涉。 过去发达成员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主要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所以一般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中国。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在15年内仍可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根据《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考虑被调查的成员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加拿大已经据此对中国发起三起反补贴调查。继加拿大对中国进行反补贴后,美国及欧盟也已开始研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反补贴调查适用的国内法。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也使我国受到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逐渐增加。这就是在反补贴方面我们面临的国际形势。 三、反补贴调查的重点及其影响 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调查案中,申请人和调查方认为中国潜在的补贴有: 1.经济特区优惠政策:包括进口材料的免税、公司所得税返还、增值税减免、投资成本回扣、特殊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提供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在收费方面的优惠; 2.出口业绩补贴:政府在企业满足一定出口条件时以直接津贴的形式给予企业的利益; 3.贷款优惠:对于满足具体出口业绩要求的企业,政府直接提供或者通过金融机构间接提供优惠利率和优惠融资条款; 4.由中国政府担保的贷款:由政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受政府影响的金融机构为一些满足出口业绩或其他标准的生产商提供贷款,并由政府提供担保; 5.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包括对出口导向型公司税率的减免、在公司启动阶段所得税的减免、对经济特区再投资金额的税收减免、经济特区地方所得税减免; 6.位于经济特区的部分公司被允许免税进口用于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 7.土地使用费的减免; 8.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被调查企业提供产品,如原材料、基础设施、天然气、水、电、化工产品、冶金和半成品原材料以及服务等。 烧烤架反补贴案虽然以终止调查而 结案,但调查机关还是认定我国和广东省实行的某些经贸促进政策属于可诉性补贴,这就为今后可能再发的反补贴调查留下了伏笔,构成了潜在威胁。比如: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政府给予企业的境外参展资助,雇佣下岗职工得到的政府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减免税待遇,产品出口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享受的减免所得税待遇,生产要素供给中的对部分企业的价格优惠,等等。而各地现行的经贸促进政策往往离不开这些方面的内容,所以梳理、对比、研究、调整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因此今后我们需要从两方面来把握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一是要学习和熟悉规则,以辨别现行政策中哪些属于可诉性补贴;二是掌握运用规则,就是要尽量利用可诉性补贴的空间,以使各项经贸促进政策更好地为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出口,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服务;需要对容易引发争端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作及时的调整;对有争议的政策,要提得出有根据的法律抗辩意见。

若美国反悔与欧盟相互取消关税的约定,欧盟有效反制措施有那些?

一旦美国反悔,那么欧盟肯定是有相对应的手段去约束美国的。毕竟是美国反悔在先,这就相当于失去了诚信,那么欧盟多的是地方做文章。

最近美国政府不断宣布的一系列加征高额关税的政策,令相关的贸易伙伴非常难受。面对美国的压力,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公告称,欧盟将从6月22日起对自美国进口的价值约28亿欧元的产品加征关税。从目前的情况看,若美国只想从自己的盟友那里获得利益,但自身却不想作出任何让步的话,欧盟与美国之间进行谈判并取得进展的可能性会非常低。

欧盟委员会6月20日正式发布公告称,欧盟将从6月22日起对自美国进口的价值约28亿欧元的产品加征关税,作为对美国加征钢铁和铝产品高额关税的相对应手段。此次加征关税所涉及的产品包括美国的钢铁和铝产品、农业产品、波本酒以及摩托车等一系列产品,并且欧盟表示,此次加征关税的做法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正确行使其权利。

现在欧盟已经派容克去和特朗普商谈相关事宜了,欧盟方面多次表示,如果美欧会谈不利,则也已备好后手。美方若执意出台汽车税,欧盟已在考虑反制清单,其中将考虑对美产煤炭、药品和化学产品等加大征收关税力度。此前,欧盟已经警告美国,如对全球实施汽车税,将引发全面贸易战,全球反制措施将涉及3000亿美元的美国产品,即涵盖美国对外出口19%的产品。

补贴与反补贴主要内容?

补贴Subsidies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

其特征如下:

1)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行为是广义概念,不仅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且还包括政府干预的私人机构的补贴行为。

2) 补贴是一种财政行为:即政府公共帐户存在开支。

3) 补贴必须授予被补贴方某种利益:一般认为这种利益是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补贴计划中取得了某些它在市场中不能取得的价值。

4) 补贴应具有专向性:专向性补贴是指政府有选择或有差别地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补贴。

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针对前两种补贴,一是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机制经授权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二是进口成员根据国内反补贴法令通过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编辑本段]特点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其特点如下:

1.反补贴的应诉主体为政府。补贴是政府行为,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威胁主要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而反补贴则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2.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广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更大。

3.反补贴的影响时间较长。相对于反倾销和保障措施,反补贴对一国经济的影响更加广泛和持久。为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反补贴具有更强的连锁效应。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引。在当前WTO的其他成员国对反补贴是否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原则模糊不清时,美国的判例可能会成产生很强的连锁效应。欧盟等其他WTO成员国可能会效仿美国,重新修订反补贴法,使之适用于中国出口的产品。

[编辑本段]种类

(1)临时措施。是为顺利进行继续调查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也是进口国调查机关决定是否最终征收反补贴税的前序性非正式措施。调查机关采取临时性措施,表明其对补贴的存在和补贴进口产品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已经有了初步肯定性的结论,但采取临时措施并不表明一定要采取最终的反补贴措施。

(2)承诺。承诺主体包括产品的原产国政府或出口国政府,自愿承诺的情形一旦出现,则可以中止或终止调查,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调查中承诺的形式不仅限于价格上的承诺,还包括补贴的取消或限制等情况。

(3)反补贴税征收。是指调查机关在仲裁时最终确定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机关便可决定对手补贴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不得超过经确认而存在的补贴额。反补贴税的执行期限只能以抵消补贴所造成的损害所必需的时间为准,执行期限不得长于5年。如调查机关通过调查确认有“充分理由”,可适当延长期限。

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案例有哪些啊?

中国企业从容应对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随之而来的是国外对中国实行了越来越多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特保调查等接二连三对准了中国出口产品,使得中国企业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无以应对。

美国海 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国际贸易顾问白莉雅(Leora Blumberg)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面对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时,应调整好心态,勇于应诉,不能有畏惧心理或无所谓的态度,用活应诉技巧,完全有可能减少损失,甚至避免损失。

“两反”意义不同应对不同白莉雅律师指出,中国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手段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楚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有何不同。反倾销调查关注的是产品是否以低于产品出口国正常价值出口,而反补贴调查关注的则是产品是否受益于政府的某些措施或补助。在这两种调查中,产品进口国的本国企业应当出示其遭受“不公平”进口的侵害。两种调查的程序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补贴调查涉及到政府的措施及政策,由于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也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对反补贴调查有直接利益,因此也需要填写一份有关其相关措施的详细调查问卷。反补贴:中国出口贸易的潜在威胁

白莉雅律师继而指出,由于两者存在明显不同,政府在全力参加反补贴调查并与相关出口商在答辩事宜上紧密合作就显得至关重要。当然,出口商的适当答辩及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也非常重要,而且这应与政府的回应相协调。如果调查结果对出口商不利,这可能还会引起对其它受益于出口国政府某项措施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白莉雅律师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反补贴调查在一个国家的成功经常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而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则可享益已有的有关出口国政府的相关措施的资料。

白莉雅律师最后总结到,一项反补贴调查对一个国家来说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出口商及受影响的政府应当紧密合作,互相协调组织答辩。反倾销调查则更着重于公司本身的信息及其价格政策。

企业可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应对反倾销“尽管中国还不被欧美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企业仍有办法可以应对,这就是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白莉雅律师如是说。

白莉雅律师详细介绍了企业单独申请的具体办法,她指出欧盟和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申请做法有区别。当欧盟提起对中国或其他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企业的调查时,出口商可以通过完成一份有关其公司运营的调查问卷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该出口商将被看成是根据市场规则运营的公司,欧盟将考虑用该公司自己的成本及价格资料来决定该公司的正常价与倾销价之间的差距。如果申请未得到批准,欧盟将用替代国或\”类似国\”的资料来决定“正常价值”,该数据将用来计算正常价与倾销价之间的差距。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生产要素”的方式,允许一家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生产商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及那些在市场规则下运行的要素的成本。那些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要素则要用一个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替代国的成本来做参考进行计算。美国可以给与整个中国或任何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拥有可确认中国企业为市场导向型企业的程序及标准,但从未这样做过,尽管某些案例有令人信服的证据。

对于欧盟普惠制改革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问题,白莉雅律师做出了如下分析。

她认为,普惠制因允许合格的产品以低关税或零关税进入欧洲市场,而使发展中国家得益。欧盟最近通过了一个方案,修改了普惠制。新的普惠制的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根据新的普惠制,中国仍是受益国,但某些出口将被排除在外。如果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进口超过欧盟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进口的所有产品的15%,则该些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对纺织品及服装来说,门槛要低一些,为12.5%。由于这些新的门槛,近80%的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将不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这将影响到几乎所有的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包括纺织品及服装、家用电器、动物源性食品、塑料及橡胶、纸张、光学产品及钟表、电子机械产品等。

许多中国出口商担忧这将导致中国的出口大幅下降。但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一大批中国产品被排除在普惠制外,除了一种产品,其它所有产品在随后4年对欧盟的出口都增长了,增长率在29%至106%之间。还有在那段时间,大约80%的欧盟购买的中国产品不是根据普惠制进口的。尽管许多种产品已不再享受普惠制,18种中国产品将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因此,尽管修改过的普惠制将对中国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但不会是影响中国与欧盟贸易的最关键的因素。尽管适用较高的关税,中国生产商在生产成本方面仍有优势。但中国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普惠制的改革可能意味着更多的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出口商需要为此做准备,并考虑多元化的出口渠道,以减少对欧盟市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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