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风采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存在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合同未成立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另外一方受到损失,其中包括恶意开始磋商,恶意继续磋商,恶意终结磋商。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另一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

合同成立型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已经成立但是没有生效,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故意不使合同生效。此种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都是存在于需要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签约过程中。

合同无效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需要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人有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缔约义务、告知义务、保密义务、警告义务、保护义务等其他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的类型、签订场景的区别具有不同的类型,不能一概而论。

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诚信缔约、告知、保密等义务。所谓诚信缔约义务是指协议协商的各方应当本着成立合同、促进交易的目的进行磋商,不得怀有欺诈、别有所图的目的假意磋商。

四、缔约过失的赔偿

在合同不成立及无效型缔约过失责任中,受害方所请求的是合同缔结前所处的情态,应当以信赖利益为原则。比如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交通、鉴定、咨询等费用。信赖利益赔偿是否包含受损方丧失的机会成本(因无法与第三人缔约的损失),笔者认为不应当包含,因为一旦纳入受损方的机会成本,将无限扩大过错人的赔偿范围,也会使赔偿无限接近于履行利益的赔偿,不符合人们对于社会经济运行的认知。

如果受害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不得要求赔偿,或减损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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