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新民事诉讼法变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变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

民事诉讼法变更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可依当事人请求或经人民法院释明后由当事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其法律后果相当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确定案件的争点。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两类,一类是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减少,即量的变更。另一种是诉讼请求质的变化,即性质的变更。首先,诉讼请求的变更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诉法2012年第61条诉讼代理制度的变化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那是法院通知你有权去聘请代理人或律师,对于律师和代理人可以查阅案卷。也是你的权利

新修改的民诉法第六十五条与此前最高院司法解释有哪些变化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该条规定与此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有如下较大变化:

对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为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使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有陈述和质疑机会。

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必须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与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相抵触,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自然废止。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在理解上应当以是否存在客观原因作为理由是否正当的标淮。

关于逾期举证的后果,应当根据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应不同的后果确定。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诉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新增了7个条文,修改了26个条文,完善了相关程序规则和诉调对接机制,创新了在线诉讼模式等。本文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线上诉讼规则完善、独任审理范围扩大、司法确认程序优化等角度出发,分析《民诉法》修订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小额诉讼程序改革

        修订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相关程序,除了六类禁止适用情形外,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对标的额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等,都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法鼓励小额诉讼“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以减轻当事人来回的诉累。

  线上诉讼规则完善

        修订后的《民诉法》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规则。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线模式的适用,增强了诉讼的便利与快捷,也能在疫情常态化防控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独任审理范围扩大

      修订后的《民诉法》扩大了独任制适用范围,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审案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独任制,解决了实务界长期以来所谓形合实独的诟病,同时也为法官审理不同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多样的模式。

司法确认程序优化

      修订后的《民诉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该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此外,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的规则。换言之,各类合法规范的调解协议均能进行相应的司法确认,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鉴于此,商业银行应该科学研判本次《民诉法》修改对于银行法律实务带来的影响与变化,在互联网时代民事诉讼制度转型升级的时候,利用好对银行利好的相关诉讼机遇,采取积极措施,更好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推动公告送达案件独任审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规避参与诉讼,实务中商业银行较多案件为公告送达案件,囿于原先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商业银行应抓住《民诉法》修订的有力时机,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情并不复杂的原先由基层一审普通程序的公告案件争取为独任制案件,同时利用《民诉法》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的实质利好,有效减短审理过程,加快处置进度。

      推进个人类案件线上诉讼维权。根据管辖最新标准,基层法院的办案数量将在以往繁重的基础上更加加重,商业银行个人类案件如信用卡案件、线上信贷产品面临的立案难问题也将随之更为突出。此外,还需要克服疫情防控期给诉讼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据此,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在线立案申请、参加在线庭审等线上方式处理诉讼案件,进一步提高线上诉讼的数量和占比,确保维权工作有序推进。从上海法院系统来看,目前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形成、在线庭审、电子档案单套制改革、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为重点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其在网上立案、智慧执行方面的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据此,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根据个案选择全部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线上进行,以进一步提升诉讼便利,实现优质、高效、低成本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第三方存证系统证据调取、“微捷贷业务工作中人工复核”实地核查环节和贷后催收环节中债权人书面确认等工作,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提高线上诉讼胜诉率。此外,《民诉法》16条规定的“当事人同意”方可进行在线诉讼,但并未明确规定需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在事先的合同中约定将来产生争议采取线上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将来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单方面申请采用在线诉讼方式。

      适时推进小额诉讼程序。《民诉法》修订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审限为2个月,最长3个月,具有简便、高效特点。一方面商业银行针对当事人到庭应诉、金额较小的银行卡透支、银行卡分期、个人线上贷款等业务,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自主权,事先或事中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如果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出现对商业银行不利情形等,也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主动转换和当事人异议转换进行程序转换。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随着《民诉法》扩充完善了人民调解申请司法确认的管辖规则,商业银行在处理与客户之间因金融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纠纷时也多了更多选择。只要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经该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均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原有的“金调银调”。此外,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也有了更多的管辖选择权,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最优原则进行选择。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实务中,大量的一审案件将由基层法院承担,商业银行要在体现诉讼工作价值创造上下功夫。一方面积极应对新类型、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金融纠纷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避免出现不利案例效应。另一方面针对银行类主诉案件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法院合作,通过参与司法系统对接,区块链技术运用等,建立金融类型案件的速裁模式。

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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