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三个特征,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诉

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三个特征,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诉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主要特征

1、 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扩展资料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行政行为

简述可塑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可诉性”是什么意思?

释义:即任何人均可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注音:kě sù xìng

造句:

1、可诉性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法的基本诉性,经济法具有可诉性,经济法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来解决。

2、作为法律具体权利的社会保障权无疑也具有可诉性。

3、笔者在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可诉性补贴体系的若干建议。

4、对警察即时强制的可诉性和诉讼类型进行必要分析,提出完善对相对人权益保障的建议。

5、对于经济法可诉性的完善和实现,需要从立法上和制度上进行变革,本文将为此做出努力,寄希望能为经济法可诉性方面的研究增加一些有益的思路。

6、侵犯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可诉性。

7、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8、第二节提出了确立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9、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10、当前,我国经济法存在着较大的可诉性缺陷,导致经济违法行难以受到制裁,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11、但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学校内部管理规章未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项可能不具有可诉性,从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有可能恣意妄为,学生的合理性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和保障。

可诉性行政行为有哪些

包括:(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以答复的行为;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区分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可诉是指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不可诉指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可诉的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的行政行为,例如交警开罚款单,如果被罚款人员认为没有违章不应当受到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处罚。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不可诉行政行为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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