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拆迁赔偿26号文件,拆迁赔偿26号文件怎么写

拆迁赔偿26号文件,拆迁赔偿26号文件怎么写

沈阳铁路局动迁政策

当前,辽宁省正处于加快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铁路与公路作为交通基础设施,一方面加快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另一方面在建设过程中相互交织、关联性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有利于铁路、公路事业的又快又好发展,建立便捷顺畅的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建设环境,辽宁省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局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密切协作、互利互惠、共向发展的原则,经协商签定本协议。一、在铁路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中,双方同意:(一)建立会商制度1、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则,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厅局级会商半年一次;双方计划处牵头每月会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动议。2、明确双方工作衔接的指定协调部门和联系人。沈阳铁路局协调部门设在计统处、省交通厅协调部门设在综合规划处,联系人分别为铁路局计统处处长和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处长。(二)相互减免各项费用本着相互支持,协调发展的原则,双方相互之间免收设计审查费、施工配合费及运能损失费等费用,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难以免收的费用,原则上按低限标准收取或予以最大程度的减免。(三)确定工作时限为加快公铁立交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审批进程,双方共同承诺在收到报送材料15日内组织审查工作,并在审查后一周内给予批复;对于特殊项目及较复杂的大型项目,审批时限另议;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由双方协商解决。二、在公铁平交道口立交改造建设(以下简称“平改立”)中双方同意在遵循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一五”期间辽宁省平改立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以下原则共同建设:(一)工程投资划分原则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公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共同投资建设;乡村级道路的平改立项目主体工程由沈阳铁路局全额投资改造;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在坚持共同建设、相互配合、实事求是、合理划分的基本前提下,结合国家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关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文件精神,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工程投资按以下原则划分:1、公路采取上跨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现道路宽度范围内主跨及相邻两侧各一孔引桥的工程投资;公路采取下穿铁路的平改立工程,铁路部门负责框构桥投资。U型糟投资原则上由铁路局承担,如果投资较大,交通厅承担U型糟总造价30%的投资;相关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工作由铁路部门负责。2、其他引道(桥)工程及排水工程投资由交通部门承担。3、铁路范围以外的征地、排迁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4、规划预留部分增加的投资由提出方承担,特殊情况另议。(二)“十一五”平改立规划目标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精神,交通厅与沈阳铁路功共同制定“十一五”期间平改立工程实施规划,并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每年改造计划。其中双方商定,2006年完成国省干线公路24处道口平改立工程的前期工作,并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具体道口见附表)。(三)平改立协议对象国省干线公路,由铁路局与省交通部门(省交通厅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签署协议;县乡级公路,由铁路局与市级交通部门签署协议;村级道路由铁路局与地方政府签署协议。根据道路升级规划,乡村级公路按照升级后的道路等级确定协议对象。(四)资金保障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平改立规划及以上投资划分原则,双方各自负责筹集每年度应承担的投资,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保证平改立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具体实施措施1、委托设计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由省交通部门和铁路局共同委托设计;乡村级道路平改立由铁路局委托设计并审查,地方交通部门参与审查。2、项目审查、审批本着加速推进、简化程序的原则,对于县级以上公路平改立建设方案在上报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前,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审查工程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上报。工程设计原则上采用一阶段设计,即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与铁路局共同组织设计审查、审批工作,审查方式以专家例会的形式进行,每次例会聘请交通、铁路部门的专家每方不少于3名,专家原则上从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设立的公铁交叉工程专家库(不少于30人)中随机抽取。3、建设单位管理按形成固定资产的权属确定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建设单位。4、验收组固立交桥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验收组固,按照532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权属划分办法办理资产交接。双方同意在今后立交桥养护、维修中互相予以积极配合。三、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铁路时,沈阳铁路局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沈阳铁路局承诺,在符合铁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铁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穿跨越铁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公路穿跨越铁路的公铁立交项目,沈阳铁路局方面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负责组织,铁路局有关部门参加,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铁路线路,铁路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铁路局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交通厅组织,铁路局计统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铁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铁路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交通厅综合规划处起草,会签铁路局计统处签字后批复。4、涉及铁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文件执行。5、涉及铁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营业线施工有关手续、征地及排迁工作由铁路局道口办负责具体协调工作。6、在公路施工过程中,铁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四、在铁路建设过程中需穿跨越公路时,辽宁省交通厅给予以下配合支持:1、辽宁省交通厅承诺,在符合公路规划、充分预留、不对公路运营和维护造成长期影响的前提下,积极支持辽宁省境内的铁路穿跨越公路项目。2、为简化程序,对于铁路穿跨越公路的公铁立交项目,交通厅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审查。审查工作由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并在协议规定时限内予以批复。对于没有具体规划的公路线路,交通部门需预留改造条件的,交通厅在方案批复中提出明确、合理的预留意见,设计部门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咨询部门组织论证。3、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沈阳铁路局组织,交通厅综合规划处组织本系统有关部门参加并形成书面意见。审查方式比照国省道路平改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方式。涉及公路的相关费用要全部包含在设计预算中,在施工图审查会议上一次确定。交通部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许收取施工图设计预算以外的任何费用。施工图审查意见由沈阳铁路局计统处起草,会签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后批复。4、涉及公路范围内的征地排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全省铁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OO6]26号)文件执行。5、涉及公路部门审批的各项开工、施工有关手续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施拆迁工作,由省交通厅分别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协调办理。6、在铁路施工过程中,公路部门将指派部门及人员给予积极协调配合、并提供施工期间的交通管制和服务保障。

重庆两江新区,江北区的农村房屋拆迁安置和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根据《重庆市江北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不分土地类别按被征收土地投影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150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合作社为单位可选择综合定额和据实丈量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综合定额方式

根据土地勘测定界面积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筑占地面积后的1.6倍计算补偿面积,按每亩15000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镇)、村委会的组织指导下,结合本社实际对综合定额补偿费进行处置。

(二)据实丈量方式

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土地征用管理办公室会同街(镇)、村、社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被征地范围内的构(附)着物进行丈量并据实登记。

成片栽种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果园、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6000元补偿;木本花园、桑园、茶园按每亩4600元补偿;杂树按每亩23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1800元补偿。移栽苗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50%进行补偿。同一地块内,间种2种及2种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项主要品种进行补偿。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及附着物按每亩5000元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娄星区2016年农村耕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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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0〕第15号)、(〔2020〕第16号)、(〔2020〕第18号)、(〔2020〕第25号)、(〔2020〕第26号)、(〔2020〕第27号)、(〔2020〕第29号)共计 7条征地公告,分别为: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

杨柳村五、六组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杨柳村五、六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阳市石桥街道(原杨柳街道)杨柳村五、六组

征地面积:38.0363亩

二、补偿依据

参照川办函〔2008〕73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及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四)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补偿费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期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简阳市人民政府石桥街道办事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联系人:辜治刚 电话:27281001

七、本方案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6号)

简阳市贾家街道(原贾家镇)

健康村1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7〕23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贾家街道(原贾家镇)健康村1组

征地面积:8.5155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新市街道飞马社区一、二组

征地面积:14.283亩

用 途:收储土地

实施单位: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补偿依据

参照川办函〔2008〕73号,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及简府发〔2017〕26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计算;

(四)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根据现场实际实施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简阳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青苗补偿费由该组据实分付给个人或集体;

(四)地上附着物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五)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六)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六、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及被安置人员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期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简阳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

联系人:陈洪良 电话:028-27125311

七、本方案报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简阳市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大井社区12组(原高屋村7组),棉丰村社区6、7组,棉丰社区14组(原金光村1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安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拟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

三、本方案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09月0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此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简阳市人民政府简城街道办事处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四、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简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涛 联系电话:27221001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6号)

简阳市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

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4﹞30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城街道大井社区10组(原高屋村2组)、大井社区11组(原高屋村8组)

征地面积:17.0068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7号)

简阳市石桥街道利民社区三、五、六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9〕16号、〔2019〕19号、〔2019〕21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石桥街道利民社区三、五、六组

征地面积:104.7963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简阳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征收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29号)

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垭社区18组(原民望村1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简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5﹞16号、﹝2018﹞19号)公告内容,根据在此次征地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征地补偿登记的结果,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障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和失业保险办法制定。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征地位置:简阳市简城街道龙垭社区18组(原民望村1组)

征地面积:11.1676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请所属镇(街道)批准后,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含1亩),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时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缴纳被征地参保人员本人的社会保险资金,多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与安置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讨论确定,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住房安置

此次房屋拆迁安置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基本居住补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补偿费按照《简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简阳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简府发〔2017〕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综合来源: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编辑:简阳生活;天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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