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案例,企业产品质量事故案例

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案例,企业产品质量事故案例

有哪些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倒闭或受重大损失?

有很多比如:三株口服液

在中国企业群雄榜上,三株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名字。1994年8月当吴炳新、吴思伟父子在山东济南创立三株公司的时候,怎么也不会料到自己会创造出中国保健品行业最辉煌的历史。今天,三株的辉煌传奇和其瞬间衰落瓦解的故事一样,仍然为人们津津乐道。

三株的辉煌时刻

从1994至1996年的短短三年间,三株销售额从1个多亿跃至80亿元;从1993年底30万元的注册资金到1997年底48亿元的公司净资产。三株在全国所有大城市、省会城市和绝大部分地级市注册了600个子公司,在县、乡、镇有2000个办事处,吸纳了15万销售人员。迅速崛起的三株不仅达到了自身发展的顶峰时刻,更创造了中国保健品行业史上的记录,其年销售额80亿的业绩至今在业内仍然无人可及。

三株帝国的没落

正如其迅速崛起一样,三株的失败,来得是那样突然。时至今日,人们仍然为之唏嘘不已。正如之前我们提到,危机伴随着任何一个组织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它便形影不离。危机管理水平的差异,便导致了不同组织和个人结局的不同。三株的决策失误和管理失控,播下了日后衰落的种子。而在危机事件管理中一味强调自身利益、忽略公众感情和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和行为,更直接引发了三株帝国的迅速崩溃。

1、盲目扩张和多元化战略

1995年10月17日,吴炳新在新华社的一次年会上宣读了《争做中国第一纳税人》的报告。设想到20世纪末,完成900亿元到1000亿元销售额,成为中国第一纳税人,其勃勃雄心溢于言表。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三株公司开始实施全面多元化发展战略,向医疗电子、精细化工、生物工程、材料工程、物理电子及化妆品等6个行业渗透。与此同时,三株在全国范围内收购、并购几十家亏损医药企业,令企业担负期严重的债务压力。这种过分乐观的态度和盲目扩张的战略,无疑助长了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的骄傲自满情绪,也成为三株危机意识淡薄和忽略公众利益的诱因。

2、机构的爆炸式膨胀和管理失控

四年间,三株集团及期下属机构的管理层扩大了100倍,到1997年三株共有300多家子公司,2000多家县级办事处和13000多家乡镇工作站。三株所崇尚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造成了种种类似“国企病”的症状,各个部门之间划地为牢,形成壁垒,程序复杂,官僚主义盛行,令企业对市场信号反应严重迟钝。为了统一协调全国市场,总部设计了十多种报表,以便及时掌握各个环节的动态。但具体到一个基层办事处,哪来那么多变化需要填,上面要报,下面就造假。与此同时,机构臃肿和管理失控造成工作效率低下,浪费了1/3的广告投放,基层宣传品投放到位率不足20%。

3、高速发展阶段的产品虚假宣传

在三株的高速发展阶段,产品宣传开始出现大量冒用专家名义、夸大功效、诋毁同行的言语。种种夸大功效、无中生有、诋毁对手的事件频频发生,总部到最后已疲于奔命而无可奈何。单在1997年上半年,三株公司就因“虚假广告”等原因而遭到起诉10余起。三株也因此被部分地方卫生部门吊销药品批准文号,1995年5月,三株因虚假广告宣传而被广东省卫生厅专门发出了《关于吊销三株口服液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4、忽视公众利益最终导致三株帝国瓦解

成都事件

成都市场部人员在编写宣传材料时,未经患者同意,就把其作为典型病例进行大范围宣传,结果导致纠纷,并经新闻界曝光,敏感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也飞进了报道,事件由成都波及到全国,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

常德事件

在为风光无限的三株钦佩不已的同时,不少人开始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三株的冬天何时将会到来?谁又将是三株的终结者?没有人能料到最终的答案竟是湖南常德一个叫陈伯顺的普通老汉。

1996年6月,湖南常德汉寿县退休老人陈伯顺在喝完三株口服液后去世,其家属随后向三株公司提出索赔,财大气粗的三株则拒绝给予任何赔偿,坚决声称是消费者自身问题。遭到拒绝后陈伯顺家属一张状纸将三株公司告上法院。1998年3月,法院一审宣判三株败诉后,20多家媒体炮轰三株,引发了三株口服液的销售地震,4月份(即审判后的第二个月)的三株口服液销售额就从上年的月销售额2亿元下降至几百万元,15万人的营销大军,被迫削减为不足2万人,生产经营陷入空前灾难之中,总裁吴炳新也被重重击倒。据三株公司介绍,官司给三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0多亿元,国家税收损失了6亿元。

1999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三株公司获胜,但此时三株帝国已经陷入全面瘫痪状态。三株的200多个子公司停止,绝大多数工作站和办事处全部关闭,全国销售基本停止。创造中国保健品奇迹的三株公司,在危机应对中的表现却极其不成熟:就事论事,陷于局部谁是谁非,与消费者争论不休却忽视危机公关。最终三株为其忽视公众利益、不愿主动承担责任而付出巨大代价。

谁能解一道产品质量法案例

1 不成立 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 就是说也有质量好的产品 所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该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不符合产品质量法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 正确 产品质量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丙不是消费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关于工厂质量差导致破产的案例

三鹿奶粉破产案例,就是中国近年来最大的企业倒闭案例。就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含有超量三聚氰胺,倒闭破产了。

产品质量的问题案例

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少数不法商贩生产伪劣产品,坑害人民。

(1)2007年,东北某大学大一新生买暖壶,结果壶底脱落,被开水烫伤右脚。这名新生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暖壶,结果暖壶出现问题,责任在于商家,老板最终接受了赔偿该新生的要求。

(2)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再生棉被用于制作棉衣、棉被等物品为人们生活所用,就成了百姓俗称的“黑心棉”。它粉尘大又经过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品禁用的原料。但是仍然有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3)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

(4)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

(5)1995年12月,湖南某位市民陪同家人到一家火锅店,使用的劣质煤气炉突然爆炸。脸部被大面积烧伤,导致毁容。

(6)受人喜爱的“油炸臭豆腐”也不安全。2007年,深圳十多家臭豆腐制造工厂为增加豆腐的臭味,竟使用粪便腌制。做好的豆腐还要用布包好埋在粪堆里。导致3名工商人员前去查处时,当场呕吐。

另外,为了染色,不法商贩在臭豆腐里面还加入了有毒的亚铁盐。

(7)2006年“地沟油”事件“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非法从下水道和饭店废水中提取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低价销售给一些街头小餐馆。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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