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因案件修改法律的例子,修改法律之前犯案

因案件修改法律的例子,修改法律之前犯案

中国有没有因为一个案件或事件而制定或者修改一部法律

有,<行政诉讼法>就是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发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1989年04月04日 【实施日期】1990年10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 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 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 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 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 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 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 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 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 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中国人代为诉讼。法定 中国人互相推诿中国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中国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中国人。 第三十条 中国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 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中国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 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 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 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 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 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 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 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 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 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 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 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 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 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 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 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 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 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 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 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 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 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 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 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 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 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 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 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 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 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 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 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 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 讼,委托律师中国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何看待热点事件推动法律的立改废

为民服务的政治意识。

不可否认,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只有稳定,人们才会对法律有预期、有信赖。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面对不断涌现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立法机关也必须及时回应与时俱进,否则滞后的法律也会消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一起热点案件引发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在中国的法治史上并非首例。2003年孙志刚案终结了收容遣送办法,开启了对流浪人员的救助时代。2016年,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邱少云名誉权案,维护了烈士的尊严,同时推动了英烈法的出台。今天,长春长生疫苗案也正在推动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与完善。从疫苗案发生,到人大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仅短短几个月的时间,这种高效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积极关注社会生活,主动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回应人民群众呼声的态度与作为。关注现实、关注民生、回应人民的立法需求,已经成为我国立法机关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大连遇害女童家属将重新提交材料,这会是修正案的第一个实施案例吗?

大连遇害女童家案件自曝光以来就一直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近期,大连遇害女童家属将重新提交新材料的消息传开后引其很多网友的支持,大家都非常支持家属的这一做法和举动,我觉得这将会是修正案的第一个实施案例,因为当初就是因为嫌疑犯年龄太小没有办法将其定罪,现在有关法律条文已经重新修改,我想这肯定可以成为第一个实施案例。我们先来回顾一个整个案件,据了解,案件发生在2019年10月20日,当时受害者刚刚从绘画班下课准备回家,在半路遇到相识的嫌疑犯,嫌疑犯找借口引诱受害者到他的家中玩耍,随后将要强行与受害者发生关系,不料遭到受害者的强烈反抗,但是嫌疑犯因为担心自己的行为会被受害者说出去,所以居然找来利器残忍的将这个只有10岁的小女孩杀害了,事后嫌疑犯将受害者的尸体丢弃到离家里不远处的一个灌木丛里面,手段真的很残忍。当时这个案件曝光后引发各界社会人士的关注和热议,大家都纷纷谴责这个嫌疑犯的行为太无耻,而且当时这名嫌疑犯只有13岁,所以法院没有办法对他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判处在收容所进行3年的改造,对于受害者的家属来说这肯定是没有办法接受的,所以他们一直都在等这个机会,希望法律可以出示相关法律条文,让低年龄嫌疑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新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等情节恶劣的情况,也要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也就是说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消息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所以新法出台后,受害者家属就准备重新提交材料,希望可以给自己的女儿一个公道。

民事诉讼法历史修改记录 从82年立法开始都修改过几次,分别都修改过什么内容?

民事诉讼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失效][19820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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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每年都讲的经典案例,职务侵占以前最多判15年因为他修改了刑法最高无限徒刑

有一个案件我每年都讲我觉得他太经典了, 所以2022年我们法考课堂我还是要讲就是深圳宝安区的邓保居案, 那邓保居原来是深圳宝安区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 那三年之间, 因为他年纪还是比较轻, 人力很强, 三年内贪污公款2.3亿, 光二来就包了五个吴来小青就跟他好了八百多天就拿了几千万了, 我算了一下平均一天也是2.3万, 看来邓宝居他对2.3这个数字是非常非常的清淡, 1998年2.3亿是一个什么概念, 大家想一想, 凭借最朴素的情感对邓宝居得判什么刑啊, 有同学说这不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吗, 直接拖出去给我宰了, 直接拖出去给我用狗要是犬决, 但问题是现在你学了情况, 那么对邓宝局能判实刑, 邓宝局是农村信用合作涉罪所以他不是国家工作人, 那么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他就不构成贪污罪而贪污罪是有事情, 而邓宝局因为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人, 所以他只能构成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罪在当年1998年它的最高刑事15年有期徒刑, 这就是为什么最后法院只能判处邓宝徐十五年一个进行, 那大家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宝居, 还是保护了邓宝军, 如果没有刑罚能不能把邓宝爵给毙了呢, 那完全可以, 领导一拍桌子, 说这种人渣坏透了直接拖出去给我犬局, 那不就毙了吗, 但是正是因为有的刑罚反而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段, 当然这里面有个题外话, 正是因为邓宝区案导致后来法律的修改,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把这个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这个无期徒刑, 那正是因为法律但是在没有修改之前, 在一九九八里, 那法律最高规定的是15年级故事, 那你就只能判断他15年定, 所以同学们就会发现如果刑法的目的只是为了惩罚犯罪, 其实是没有必要需要谁的, 至少是没有必要成为刑法, 因为陈文刑法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罪,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现代社会认为刑法不在是高把子, 刑法的双刃子, 刀把子只有一个一面砍向犯罪分子, 但在现代社会, 刑法其实双刃子刑法是针对刑法权, 本身, 刑法表面上是针对犯罪分子, 但是它的实质是为了限缩惩罚犯罪的权利本身, 而另一方面, 我们要限制这种惩罚犯罪的权利, 本身, 犯罪是可怕但是不受约束的刑罚权利可能更为可怕, 因为在所有的权利中刑罚权是最可怕的, 他, 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自, 重则剥夺公民的生活, 稍有不慎, 后果不堪, 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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