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官宣的公告,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调整如下:
1、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3、这一税率政策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关税率政策与此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其实今年1月1日起,中山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率已从3%降为2%。此次明确这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再由2%调整为1%,虽然只是少了1%,但实际上是少了一半。
例如:王某在2021年2月,将中山的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机构转让,转让收入300万元(不含税价),调整前应缴个税6万元,按此次的新个税税率应缴个人所得税为3万元,可节省3万元。
另外,中山市税务局9月28日发布的公告,同时在附件内容处发布了最新的官方解读,对于一些市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
最新官方解读如下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公告》对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
二、《公告》主要内容对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因个体工商户转让财产所得应并入其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项中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本项中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三)《公告》所称的“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明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中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三、施行时间《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