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采购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采购合同风险分析

采购合同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采购合同风险分析

防范采购风险的对策

防范采购风险的对策

作为供应行业的同仁们,大家都非常清楚在工作中要需要重点关注五个方面,其中排在第一位的就是风险管理和市场情报,可见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那么如何防范采购的风险呢?

1、应建立与完善企业内控制度,加强教育,提高素质

应建立与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加强对职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培养企业团队精神,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从根本上杜绝合同风险。

2、加强对物资采购招标与签约监督

检查物资采购招标是否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采购经办部门和人员是否对供应商进行调查,选择合格供应商。是否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复审评定。

加强签约监督。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悖于政策、法律,避免合同因内容违法、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或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通过资信调查,切实掌握对方的履约能力;对那些不讲效益、舍近求远、进入情货等非正常情况严格审定;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明确、有否以单代约、手续是否具备、签章是否齐全。

3、加强对物资采购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全过程的是指从计划、审批、询价、招标、签约、验收、核算、付款和领用等所有环节的监督。重点是对计划制定、签订合同,质量验收和结账付款四个关键控制点的监督,以保证不弄虚作假。全方位的监督是指内控审计、财务审计、制度考核三管齐下。科学规范的采购机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物资采购价格,提高物资采购质量,还可以保护采购人员和避免外部矛盾。

加强对物料需求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的审计

审查企业采购部门物料需求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是否科学;调查预测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计划目标与实现目标是否一致;采购数量、采购目标、采购时间、运输计划、使用计划、质量计划是否有保证措施。

做好合同鉴证审计

审查签订经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审查经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审查经济合同主要条款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

审查经济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审计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提请当事人对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从而减少和避免经济合同纠纷的发生。

做好对合同台帐、合同汇总及信息反馈的审计

当前,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如果合同丢失,那么在处理时会失去有利的地位而遭受风险。因此,建立合同台帐、做好合同汇总,运用先进管理手段,向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真实的反馈信息,也是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合同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加强对物资采购合同执行中的审计

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做好物资到货验收工作和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

审查物资验收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对物资进货、入库、发放过程中,都要对物资进行验收控制。

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记录,并采取措施。

重视对合同履行违约纠纷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纠纷客观存在,若不及时处理,不仅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有可能使合同风险严重化。

加强对物资采购绩效考核的审计

建立合同执行管理的各个环节的考核制度,并加强检查与考核,把合同规定的采购任务和各项相关工作转化分解指标和责任,明确规定出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结合经济效益进行考核,以尽量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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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有哪些?

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有:

1、在工作中的创新不够,因循守旧。有些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我们的工作跟不上,没有深入研究,善于沿用老办法、老产品,工作中经常出现在订购货物后供货方到货不及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

2、在维修工作中,不能第一时间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入钻研不够,对楼内的一些管线走向、设备等不是很熟悉。

3、工作中单打独斗时多,科室人员相互配合、交流的少。信息没能及时共享,出现工作中有时衔接跟不上。

4、工作被动落实多,主动超前少。大多是承办领导交办事项,工作中经常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

改进措施有:

整改措施:增强创新意识和发展意识。了解学习《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这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前提条件。

整改措施:根据到货不及时的现象应在签订订单同时要确定大致到货时间,了解供方发货渠道和发货信息,掌握到货的主动权,尽量避免到货不及时的影响。

整改措施: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敢于管理,坚持原则。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工作。

物资采购合同中,各条款可能发生哪些问题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一般合同主要包含以下要素:1、主体,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合同解除、中止、终止,8、违约任,9、争议解决方法。

而法律顾问主要的审查任务应该是:1、主体,2、合同解除、中止、终止,3、违约责任,4、争议解决方法,以及合同其它风险的防范如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灭失风险问题。

像标的、数量、质量等一般应属采购所要审查事项,因为标的的规格、数量是比较专业和细致的,法律顾问接触的机会少,不够专业,由公司采购审查对方的货物,则有利于工作效能的提高,有利于降低公司交易风险。

物资采购合同常见问题解析

合同是明确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合同主体

问题:合同主体不明确,导致合同当事人在寻求法律保护时,被法院驳回。

解析:合同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公章不得用业务、计划、财务专用章代替;户名应用全称,且与公章名称一致。

二、价格约定

问题:对货物价格约定不明确,在市场价格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容易引起纠纷。

解析:市场价格呈上涨趋势时,合同应注明:“供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在价格变化趋势不明显时,合同中可注明:“供方按合同约定价格供货,如遇特殊情况需做调整,必须经需方书面确认同意。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供货,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需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货物所对应的计量单位应准确,合同金额应明确是否含税金和运费等、运费及卸车费用的承担方、运输过程和运输方式的责任方。

三、质量验收标准

问题:质量验收标准栏中填写“按国家标准执行”。实际上很多材料的验收标准是根据使用范围来进行规定的。例如,无缝钢管的标准有四种,《结构用无缝钢管》、《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如果没有约定明确,供货商可能以低标准供货。

解析:合同中应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由于标准更新较快,合同中还应注明“质量验收不限于以上标准,其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现行的适用于该物资的国家和行业最高标准。”

四、货物验收

问题:合同中不注明货物的材质和生产厂家,供方可能以次充好。

解析:货物验收时间、地点应明确。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材质、生产厂家、单位及总价格在合同中应准确、详细。对技术性能参数较多、较广的货物,应另外签订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避免型号不详或材质不清等因素造成发错、用错材料,影响工程进展和工程质量。

五、验收方式

问题:忽视验收方式的约定。特别是钢材,容易给供应商钻空子:如果按理论重量计算,则供应负偏差材料;如果按重量验收,则供应正偏差的材料。

解析:验收应按合同中明确的数量,由双方在现场共同清点计量。如签订钢材采购合同,则须约定是过磅验收还是检尺验收。

六、交货日期

问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交货”,这种约定比较模糊,交货日期缺乏限制性,存在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进度的风险。

解析:对交货日期作出明确约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应在合同中注明“按需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交货”,供方不按时按量供货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质保期限和质保金

解析:工程合同中,业主一般扣留施工方一定额度的进度款作为质保金,为了转移和分担风险,供应商应向需方按同等比例留出质保金。质保期的约定应与工程合同保持一致或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质保金的额度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5%,质保金的支付应注明“无息支付”。签订大额、重要的采购合同(特别是与初次合作的供应商签合同)时,为了更有效的督促供方完成履约责任,双方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供方在签订合同后*日内,必须向需方提交*万元的银行履行保函,如不按时提交,需方有权拒付预付款或解除合同,且需方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后,需方将银行履约保函原封退还给供方。”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问题:提货前全额付款。这样的条款增加了需方风险,降低了对供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的约束,不易维权。

解析: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一般应控制在30%之内。双方确定预付款、进度款、提货款、验收合格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和比例后,还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如转帐、承兑汇票、现金、支票等)。付款时应谨慎:如帐号、户名等与合同上的信息不相符时,应要求供方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付款手续。供方提供发票的时间、开具的发票种类(如普通税务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次分期付款前,应要求供方开具与收款额度相等的单位财务专用收据,不得用白纸条代替。

九、违约责任

问题:有些合同的“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执行”,这样过于笼统,不便执行;另有一些合同只对单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这是不公平的。

解析:供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是否完全履行合同;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付款、提货和验收是否完全履行合同。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标准,应能有效维护守约方利益,降低违约行为的发生概率。如材料供应商在价格波动频繁的时候签订供货合同,而合同对迟延供货或不供货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么,供方可能在材料价格上涨时停止供货。

十、争议解决

问题:有些合同对争议的解决只是“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而当双方真正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解决方式和地点的争议而变得难以协商。

解析:①明确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②提出异议的期限:对外观验收,可约定到货后几天内提出异议;对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则要约定试运转正常、整体验收合格后几天内提出异议。③解决争议的办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4种方式,但是,仲裁和诉讼是采取或裁或讼的原则。合同中应尽量约定纠纷解决地为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这样便于我方处理法律事务,降低维权成本。

十一、合同生效与失效期限

问题:一份合同同时约定了合同生效或失效的多项条件,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正有效期限。

解析: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②预付款付出之日起合同生效。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此期限必须大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质保期限)。

合同失效有以下几种约定:①货、款两清后合同失效,但不免除供方的质保期责任。②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无法继续履约时,经双方协商,书面签字盖章确认后,合同失效。③当一方拒不履约或毁约,也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给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此时,守约方可以不继续履约,且不必承担此期间的责任,但违约方并不能消除其违约责任。④合同有效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满后。

十二、其他约定

1、质量证明资料的约定:货物的材质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必须随货同行,供方不能提供生产厂家的材质证书原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供方公章。

2、售后服务承诺:应要求供方在合同中承诺接受问题的响应速度和处理问题的最长等待时间。如:接到客户投诉后两小时之内予以回复,如需现场维修,*天之内安排工作人员上门解决问题等。

3、合同中信息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全面。如单位名称、委托代理人、电话、帐号、税号、开户行等。

4、对合同双方的简称应统一标准。如供方与需方、卖方与买方、甲方与乙方,在一个合同中只能体现其中一组。

5、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合同的传真件、复印件均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要时,还可将供方的投标资料及其他书面承诺等资料作为合同附件,约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技术协议(或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在合同中应注明“供方确保所供货物的性能、原材料等在安全、环保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需方在采购时,应优先选择通过了安全、环保资质认证的供应厂(商),倡导健康环保,安全生产。

8、当需方驻厂监造或供方工作人员到需方施工现场进行作业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费用和应尽的义务。

十三、其他注意事项

1、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供方的资质进行评审:供方是否具有所供货物的资质;供货范围是否在其营业许可范围内;代理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所签合同金额是否低于其注册资本等。若采购特种设备等特殊物资,供方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专业生产资格许可证。

2、采购合同必须经会签后才能正式盖章签订。大宗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对市场进行充分调查,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3、物资管理人员应了解材料的性能、规格和质量标准等,熟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有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法》颁布后,政府采购合同法律性质之争没有结束。这既有理论上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有实践在不断地提出新问题。

问题一,政府采购合同对平等自愿原则的限制与民事合同存在冲突。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合同的订立应当是自愿的。但是,作为行政机关的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地位,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就采购人而言,首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从招标、评标一直到最终付款根本就与真正的采购人没有多大关系,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后能做的仅是接受采购结果而已。其次,即便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也根本没有自愿可言。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循竞争性与公开性原则,因此,各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均规定了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并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情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最终选择谁为中标人取决于供应商的竞争实力与投标价格,采购人根本没有实现自愿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可能。这一点是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不同的。就供应商而言,传统的合同自由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相对一方,供应商就拟定合同条款的自愿是很难实现的。此外,供应商想要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其资质和业绩尚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特殊要求,因此,供应商之间的平等以及市场准入的自愿都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问题二,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与民事合同的冲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物有所值是一般情况下所追求的目标。但政府采购具有一个很大特点是资金来源以及采购目的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政府在采购过程中不仅仅要衡量价格的高低,还要实现其政策目标,而这些政策目标才是所谓的“根本目标”。例如,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保护生态环境等。也正是因为政府采购所肩负的这种政策使命,有专家提出:“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或者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即使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价格略高于其他供应商,也要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对安排残疾人员或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更应当予以优惠;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供的产品可不予采购;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而民事合同只追求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政策目标与民事合同显然存在冲突。

问题三,行政权力介入政府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冲突。对于民事合同,行政权力是不能介入具体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如,对于民事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是否变更、是否解除等,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争议,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不能由行政权力确认。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都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而政府采购合同要追求效率,只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才能提高这种效率。特别是,如果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合同,则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需要撤销、变更等,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在《政府采购法》立法中我们不能完全预料到所有的政府采购合同问题。“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在立法领域同样适用。在政府采购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应当撤销的合同。如果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政机关,均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在民事合同的可撤销合同中,即使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已得知一方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到损害,若当事人本人不提出撤销,自愿承担损害的后果,法律也应当允许这种行为有效。事实上,《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况中,大多数情况,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都不可能主张撤销合同,最为典型的是采购人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中,必须将政府采购合同撤销权授予其他主体。这时,行政权力介入政府采购合同成为一种必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法律分析:(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严谨。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虽然同步编制,但由于政府采购金额较少等多方面原因,预算单位采购预算编制比较简单,公共支出项目不够细化,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政府采购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造成有的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进行私自变更,影响了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少数单位编制预算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计划采购项目心中没底,情况不明,少编漏编,造成政府采购工作被动,影响政府采购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二)供应商资格审核不够严格。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采购人应依法依规,严格查询核实。但是,在采购过程中,可能有的供应商为达中标目的,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者通过挂靠有资质公司等等方法,获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一些政府采购人员为牟取私利,让一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或为其提供参与具体项目的机会。(三)质疑投诉处理不够妥当。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能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应对,敷衍塞责;有的屡找借口,推托责任;有的置之不理,将矛盾上交。导致这些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管理者及参与人在审批、组织和评审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关不严,执法不力,责任意识淡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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