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非个人意愿签了离职协议能获得赔偿吗?

应该不能获得赔偿,虽然非个人意愿,但成年人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已签订离职协议属主动离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就是非自愿失业。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劳动补偿最高多少个月

12个月为上限。

非本人意愿解除合同可以获得赔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或者手段对员工单方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属于违法的行为,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来执行,如果对于赔偿等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员工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解决。

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写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请问什么叫 非自己意愿辞职?

“非因本人意愿辞职”主要包括的情形:

(1)单位单方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等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单位单方解除:由用人单位因员工过错解除、非错解除、裁员解除等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3)单位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单位过错被迫解除:劳动者本人因单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下列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扩展资料: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 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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