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如下:1、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2、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3、判处死刑的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为了避免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人被判死刑,且立即执行,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呢?
相信有很多朋友在看法治新闻的时候,都很疑惑为什么犯罪人员已经被判死刑了,而且是立刻执行,但法院还要多判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难道人死还可以复生,或者是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短暂过程当中还会有其他变数?
首先我们先了解什么叫做政治权利。它指的是公民可以依法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游行、言论、文章、结社、集会、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常见于判处死刑之后。它剥夺犯罪人员依法从事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权利。但它并没有剥夺一个人作为社会人的权利,只不过禁止参加政治生活而已。
回过头来,其实犯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刻执行。但判决到执行是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的,如果犯人在这个时间内因为某种原因而被赦免了,那么死刑就执行不了。所以为了确保死刑能够最终进行,所以用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个附加刑来保障。
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哪怕一个人死亡了,他留在人世的一些政治权利还是有的,比如他的言论、文章自由权利。那么他的作品依然可以在社会上流传影响更多的人,哪怕他死后不可以复生,但是他可以交由家人代为实行这些政治权利,继续超脱肉体而影响他人。所以为了避免人死后他的政治影响还没有消失,所以就附加一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
像一些社会影响恶劣的,长期腐蚀公民思想犯罪分子,他们哪怕被执行死刑之后,他们所留给后人的一些书籍依然还残留着可怕的影响,所以不能仅仅是把他们的肉体给毁灭掉,还要确保这个肉体要完全被解决掉,更为重要的是他所留下的一些政治影响给消灭掉,这样才算真的是彻底清理。
为什么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对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具体如下:
1、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2、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判处死刑的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死刑为啥要剥夺政治权利
对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如下:
1、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
2、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3、判处死刑的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判处死刑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那么,既然都判处死刑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
政治权利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四类: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判处死刑的,显然不可能涉及第1、3、4类了。但是,其还可以通过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第2类的权利,剥夺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以其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
死刑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理由有:
1、司法机关剥夺死刑犯的生命后,还应当从政治上对犯罪分子进行否定;
2、不是所有的死刑犯都会被处死,有些死刑犯会被赦免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死刑犯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实施其他类型的犯罪;
3、如果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犯的家属有有可能代为行使,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