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国家新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国家新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

国家新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国家新出台的小产权房政策是什么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9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的规定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专项清理整治方案》第四条第四款

坚决查处打击。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一定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旗帜鲜明地坚决叫停和依法查处“小产权房”问题。要立足于抓苗头、抓源头,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管控,强化执法巡查,从源头上打击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堵住“小产权房”开发建设的源头,对借新农村建设、合村并镇、旧村改造等名义即将开建“小产权房”要及时予以制止,对违法占地建设“小产权房”要予以拆除复耕,坚决维护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新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国土部在通气会上明确表示,力争在明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70%-80%。并明确制定出小产权房最新政策,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所以小产权房目前是被禁止发放房产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小产权房的政策是怎样的

如今,小产权房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对其甚至是推出了不少新的政策来应对当下的一些不良情况。那么,小产权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呢?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呢?下面,就随便我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产权房的政策

1、小产权房不予发房产证:为办理相关证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合法性不被承认。

2、禁止新建和买卖小产权房:农村集体土地住宅,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禁止私自建造和私下买卖。

3、禁止将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目前相关政策表示,不承认小产权房,也不允许将小产权进行合法化。

4、小产权房不一定能获得拆迁补偿:在农村改建时,难免会遇到土地或者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如果是小产权房的话,可能会没有补偿的。但要是拥有乡村产权证的,在拆迁就可以获得补偿。

二、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

1、户口无法迁入

对于想通过买房入户的朋友,小产权房是无法为你提供入户条件的,也无法获得像正常小区住房所提供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方面的资源。

2、无法贷款和抵押

当下各大银行对于小产权房的贷款或抵押业务基本都是拒绝受理。就是因为,小产权房不具备完全的产权,往往购房者只能以全额付款的方式去购买,想通过银行按揭付款基本不可能。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全部内容了。大家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对自己所选房屋的性质了解清楚,要知道住宅性质和商业性质是有很大区别的。

小产权房的最新国家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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