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8条,消防安全法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8条,消防安全法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消防法第68条司法解释,其中尚不构成犯罪是指什么?谢谢!

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不符合犯罪要件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8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就是把同火灾作斗争的两个基本手段 —— 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结合起来,在消防工作中,要把火灾预防放在首位,积极贯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力求防止火灾的发生。

无数事实证明,只要人们具有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大多数火灾是可以预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内容

法律解析: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修订变化】 本条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修改补充。 【本条主旨】 【本条释义】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与之对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十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不再规定消防产品要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在本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等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本条中,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实践情况和执法需要出发,增加规定了对实践中较普遍,危害性又较大的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建立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增加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互相配合的规定。 (一)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款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本款针对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的处罚主体,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3)关于对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从近年的执法实践来看,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出于侥幸、不负责任、麻痹大意,甚至贪图便宜,购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一旦发生火灾,这些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功效,后果不堪设想。为维护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本款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三)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不只是某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地打击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保证被使用的消防产品合格、有效。根据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环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法律依据:

《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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