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最低年龄,电信诈骗主要年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最低年龄,电信诈骗主要年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刑事年龄是

16周岁。

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的具体划分如下: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网络诈骗有什么特征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I乍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诈骗的地域特征明显,不意味着某种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区、高危人群才会实施,而是该类型的诈骗案件呈现以某一高危地区人员实施较多的特征。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阼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68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中被害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对于受害人,没有年龄的规定。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电信诈骗判刑几年?

电信诈骗判刑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是无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扩展资料

案例:

在海南省临高县,不法分子利用“钓鱼网站”实施电信诈骗,致490名被害人跌入电信诈骗陷阱。此案由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26日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超达等6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6年2月,临高县发生了利用钓鱼网站骗取他人钱财的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被害人多达490人。海南省公安厅指定洋浦警方一举侦破此案,8名涉案人员落网。

警方侦查证实,从2015年12月起,陈超达、陈超文通过搜索添加QQ群的途径,找到出售“钓鱼网站”的侯晓巍、席喜科。两兄弟从侯晓巍、席喜科处,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含有假冒中国建设银行网页等内容的“钓鱼网站”。

买到“钓鱼网站”后,陈超达兄弟俩开始编辑“钓鱼网站”相关链接,先后编辑出虚假的中国建设银行积分兑换及中国移动话费充值诈骗短信链接。接着,他们在QQ群发布广告寻找有“伪基站”机器设备的“合伙人”,委托他们发送诈骗短信。

2018年8月26日,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陈超达、陈超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缓刑四年不等的刑罚;分别并处4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陈小芳有期徒刑二年。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信诈骗成社会毒瘤 钓鱼网站“钓”了上百万

电信诈骗会如何判刑?

电信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若员工从事的也是电信诈骗业务,那么属于共同犯罪,依据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主犯、从犯等具体情节规定判处刑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 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2. 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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