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农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个月能拿多少

农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一个月能拿多少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可以拥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16周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员。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1.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2.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3.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九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收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办理?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扩展资料

由于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缴费额度也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每年100元至800元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征地时上年度起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费总额。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土地数量为依据,根据实际失地比例承担一定数额的费用。全部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家庭人口为若干人的,按符合参保条件的实际人口计算政府承担费用。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和政府承担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依据;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政府承担费用外,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应缴费总额的4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60%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未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农村失地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纳,国家出台了新的政策,保持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然后政府、村集体、个人一同出资。个人自愿缴费标准分为3600元和6600元两个档次,选择了之后,就不能再改动。按年缴费分为了100-800元缴费档次,而且国家对于失地补贴给出了严格的政策,政府承担费用为养老保险最高档次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得到的应缴费总额的60%;部分失地的,政府承担费用为应缴费总额的60%乘以实际失地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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