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广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法全文

广东省劳动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实施细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遵循我国法律的平等原则,所以并不会因为你的行业不同而不同,服务行业遵守是同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根据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必须支付加班费,如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便是相关的规定,国庆三天假期是法定休假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想进一步确定,你可以就你所在的省份或城市搜索相关的“工资支付条例”以供参考。

建议你与企业的相关部门协商,说明是有理据地争取自己的工资报酬权利,如相关部门反对或者执意执行原有的规定,你可以提起仲裁。考虑到你仍然是企业的一员,如没有必要的也就在企业内部据理力争可以了,应不需要对簿公堂。

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

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协议,它用来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下面百分网我整理了广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 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广东劳动合同范文1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期限

(一)广东省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 为周期,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年/季/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是每一个在广东立足的企业必备的劳动文书,是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的范本。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样本,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应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编 号: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八、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的终止

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是每一个在广东立足的企业必备的劳动文书,是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的范本。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样本,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应注意事项等内容,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编 号: 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十二、20**年广东省劳动合同中的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广东劳动合同范文2

甲方(用人单位):

代表人:

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合同,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

第二条 乙方同意从事甲方所安排的公司保安部门的工作,并接受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的相应调整。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公司的需要安排保安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及岗位要求,对乙方进行技术和技能的上岗培训。

第六条 乙方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币支付。

第七条 薪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 。甲方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八条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公司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日常管理与考核;

2、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能力及现状,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3、根据公司规定对乙方实施工资增减、职务任免、奖惩、辞退或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获得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2、获得劳动报酬和按甲方规定所应享受的各项待遇;

3、必须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绝对服从工作分配及其管理与考核,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4、保安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动用甲方的设备,不得随意进入甲方的办公厂所,并严格保守公司之公务机密。

5、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仪容整洁,严格依法履行保安职责,确实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在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事情。日常工作中,保安应严格执勤,文明礼貌地处理事务。对故意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要机智、勇敢地维护甲方的利益;如属一般性的违纪,保安员要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如遇上确实无法处理的事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甲方领导和公安机关。

6、值勤人员在交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如有特别情况必 须交代清楚,使接班人员注意,门卫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人员进出或货物出厂时,按放行条检查核对行李及货物,放行条必须由主管以上干部签名有效,当天之放行条整理后交给人事部存档,不得遗失。

8、纠察进出厂区人员之风纪,对有违纪现象,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制。

9、维持打卡秩序,防止和及时纠正打卡作弊现象。

10、客人来访,要态度热情,彬彬有礼,有问必答。并办理来访登记,防止不良分子进入厂区扰乱。

11、负责员工体能素质训练,密切注意危害公司财物及安全因素,有任何 意外及时报告上级。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

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终止、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录用时提供虚假身份、学历等证明文书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泄露甲方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它违反公司《员工手册》达到开除处分规定的。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有关自己身份、学历、资格等的一切证件及证书都是真实、合法的。甲方是基于对乙方所提供的各种证件及证书的信任,认为其真实合法才与乙方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劳动关系的,若日后发现乙方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书有虚假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十四条 乙方欲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不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可扣除乙方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甲方在乙方结清业务、财务关系后,应同意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乙方必须在七日内亲自与甲方办理工作离职手续。乙方在办理离、退职移交手续的同时应一并交还甲方所有文件、资料、合同并予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 因乙方工作失误、粗心大意、或者处理事情不当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任何补偿。

第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中途因在工作期间发现有弄虚作假、不胜任工作和违章行为而被辞退者,除相关费用自负外,甲方应按合同期间乙方工资总额的20%对其索赔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应交的各项违约金和赔偿金在其应得薪资中扣除,不足部分作为欠款处理,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实施办法 《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妥善处理 劳动争议 ,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 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依法制订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第六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职工人数在30个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或某些人数虽少,但影响很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有关特别案件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当事人 第八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确定企业一方当事人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决定的单位作为劳动争议的企业一方当事人。 (三)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具体实施的企业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 (二)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 (五)属于仲裁委员会 管辖 范围。 第十条 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一) 申诉 、答辩、申辩; (二)申请回避; (三)变更或撤销申诉、答辩、回避请求;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答辩; (五)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一)依法参加仲裁活动; (二)遵守仲裁庭纪律和仲裁程序; (三)如实提供 证据 、陈述案情; (四)按规定缴纳仲裁费; (五)执行已生效的调解、裁决决定; (六)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七)不得有规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 律师 或其他 代理 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 监护人 为法定代理人,死亡职工的利害关系人不明确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且申请仲裁的理由相同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全部争议职工签名的授权书,推举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当代表的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内。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企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调解委员会。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三至五人为宜。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级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市、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乡(镇)设仲裁庭,作为其派出机构。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同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地级市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五至七名;县级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条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市、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 上级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调解委员会既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又负责指导下属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乡镇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未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协助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和 级别管辖 相结合的原则。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与所辖各区的仲裁委员会之间的管辖,由各市自行确定。 乡(镇)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管辖范围,由各县(市)、市辖区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 第五章 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调解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按劳动部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调解。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 立案 审批表》,并在两日内报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 申诉书 副本按被诉方人数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原始资料、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按《条例》规定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采用本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 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使有错误的当事人能自觉认错,从而自愿地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全体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应视为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等需要先行给付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时,可根据情况决定企业先行给付。 第三十条 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办案规则》规定的案件审理程序审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全体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受理时预交;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受理时预交。结案后,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和实际开支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应承担的费用。 第六章 仲裁员 仲裁庭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十五条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任命。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取得仲裁员资格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请。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具有仲裁员资格的,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仲裁员资格证书、仲裁员执行公务证、仲裁员名牌。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资格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验证一次,经审查合格的,其仲裁员资格继续有效;对长期不从事仲裁工作或发现不具备仲裁员资格的,可不予验证,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可继续保留仲裁员资格。 各级仲裁委员会应编制仲裁员名册。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定。 第四十条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的,单位应给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一案一结的方式给予兼职仲裁员以适当办案补贴。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担任;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聘任,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一名,经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认可后参加仲裁庭。 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从专职仲裁员中指定。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合议制。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独任审理。独任审理、裁决与合议审理裁决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发出开庭通知之前做出决定,并于开庭的4日前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应当遵守。 第七章 期间、送达、时效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中止审理 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第四十六条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 法定节假日 及公休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七条 仲裁文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收到仲裁文书后,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不在,可由同住的有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拒收仲裁文书,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单位的代表或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 证人 签名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的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仲裁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经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经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处理。 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书宣布原裁决无效,终止原裁决的执行。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委员会应自宣布原裁决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不得采取简易形式。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九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实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二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 、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保险”是指 社会保险 ,包括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待业保险、 养老保险 和 病假 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的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其相关的 培训合同 、培训费用等。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的措施, 女职工 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依法与之确立劳动关系的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 临时工 与本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履行合法的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外国及港、澳、台单位或个人聘用我国员工派往其在我省境内举办的企业工作,外国及港、澳、台单位或个人与聘用的我国员工之间因劳动(含 聘用合同 、工作合同等)合同(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员工所在企业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及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3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广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目前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的职工休息休假的制度是越来越完善,职工不止是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还可以享受带薪的年休假,那广东省的企业年休假实施办法是什么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1、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2、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假条件及假期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2、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五、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年休假安排计划时间享受年休假,员工本人如无特殊原因能享受年休假而未享受的按主动放弃论处。因本人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时间休假,应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部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变动休假计划。因工作需要员工在计划期内不能休假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变更申请应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休假时间计划。因工作原因多次变更也应多次申请批准。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可安排延迟到下一年度继续享受年休假,但最多只可延迟一年,延迟时间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因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因本人原因当年不能休假的不能延续下一年使用,应按主动放弃论处。因工作需要跨年度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人意愿两年假期合并使用或分期使用,公司应按规定支付正常的工资报酬。

六、年休假的待遇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应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应将员工本人休假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按月平均再按平均日工资收入×休假天数。

2、因本人原因假期未到提前上班的,不再补偿假期工资。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事假论处,未经批准超假的,超假期按旷工论处。

3、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需征得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但公司应按照员工本人应享受年休假年度的平均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资报酬。

4、员工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被提前召回上班,剩余假期可按照本人意愿或者加在下一次年休假期中或按照300%的日工资标准补偿工资。

5、计算年休假工资总额的基数中不包括项目兑现奖、赶工奖、车补、伙补、夜班补助及各种福利和年中、年终奖,也不包括公司领导成员中属于兑现性质的年薪。

6、员工主动放弃年休假的,公司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7、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员工的假期工资报酬,应在确定员工本人不能享受年休假的次年1月份支付。

8、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除应享受的假期工资外,其他按月领取的各项补贴及当期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广东省带薪年休假申请范文

尊敬的XXX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XXX年XX月XX日休假XX天。

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一、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1]。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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