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刑事辩护 行政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有关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

行政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有关伪造证据罪的司法解释)

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提出确实、充分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方能打赢官司。因此,当事人必须树立很强的证据意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提供下列证据加以证明:

(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事实,应当从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以及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着手;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3)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和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

(4)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事实;

(5)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三、民事经济诉讼一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吗?

一般来说,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吗?

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所以法律规定由法院负责调查收集。这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由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经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实都要举出证据加以证明?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什么样的证据更有效力?

当有数个证据材料时,就存在证明力强弱的问题。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强弱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七、举证时应注意些什么?

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的书证、物证最好是原件或原物。

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以及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复印件,但要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提交的视听资料以及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否则要负法律责任。

八、什么是伪造的证据?

伪造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不是真实的,为掩盖真相而制造的假的证据。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如,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等等。伪造证据属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依法应受追究。

所以说,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独任审理的法官或合议庭判断原告方伪造的证据在民商事诉讼中的形成的法律事实的对妨害司法诉讼秩序的危害作用程度,以及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程度是否己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

一、如果原告方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商事诉讼,且在提起民商事起诉之前就以伪造成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诉前保全”,因伪造证据导致人民法院裁定“诉前保全”,就可能犯罪嫌疑人利用人民法院的诉前保全措施而错误查封丶扣押丶冻结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和当事人民商事务的损失;

二、如果在审理或合议判决环节,因犯罪嫌疑人的伪造证据行为,导致独任判决或合议庭作出侵犯合法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判决或裁定。

让受害人的合法债权、著作权等遭受不法侵害,以达到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罪恶目的,而且这种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权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数额较大”标准的话,比照诈骗罪的刑事追诉标准已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情形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达成数额较大的应以构成“虚假诉讼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经独任审理或合议庭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起诉前保全或民商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已涉嫌犯罪的,应立即裁定:此案己涉嫌构成犯罪,中止审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由法庭审理发现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进而裁定中止审理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才能真正遏制此类犯罪。

九、伪造证据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 : 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㈠民事、行政诉讼中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有以下 情形 :

(1)虚假陈述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为 “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当事人陈述居于证据首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此,虚假陈述也可以认定为伪造证据的情形。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准则作为适用标准,有的法院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对当事人前后陈述不一致或者是前后陈述相互矛盾的行为,给与了相应的制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罚款或是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也有的法院听之任之,任由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继续下去,没有给予相应的制裁。但终归来说,诉讼活动中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准则,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碍司法正常诉讼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以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也是人民法院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的必要措施,更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之举。

(2)提供伪造的书证、物证,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

(3)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

(4)违背真实意思和实际表示,对电子数据加以篡改、合成;

(5)提供经过修剪、不完整,本身并不存在或是违背真实表达的视听资料;

(6)提供虚假的证人证言;

(7)提供伪造的、虚假的鉴定意见;

(8)不真实的勘验笔录,等。

㈡刑事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的情形 :

ⅰ、犯罪分子故意制作虚假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以逃避罪责或者嫁给他人,或者为了包庇同伙而作虚假陈述;

ⅱ、证人或者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或者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ⅲ、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

ⅳ、被害人因某种动机作出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就是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十、对于伪造证据,干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碍司法正常诉讼秩序的的制裁措施

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十一、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该怎么认定?

瑕疵证据是指取得方式合法,即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但因为在表现形式上存在某些瑕疵的证据。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六十九条中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除了六十九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在实践中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欠条里面所载明的内容有涂改或不清楚,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变更等等,对于这部分证据是否应当一律以有涂改、不真实为由不予采用,笔者认为不应当一概而论,要看欠缺的内容对案件事实是否起主要作用,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综合认定。

瑕疵证据的采用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一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人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欠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无瑕疵,即使后面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但欠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欠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用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比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而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手中的合同。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用,如果是对案件事实无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而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比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欠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欠款数额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李某庭审中自愿按大小写中金额较小的欠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欠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用的。首先,李某认可的是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金额较小的部分;其次,该欠条内容并无涂改,之所以出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

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支付货款;

其四,如果陈某已经支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瑕疵证据种类包括:凡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在取证上面有瑕疵的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等都可以被认为是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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