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做吗(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婚前财产公证有必要做吗(婚前财产公证的利与弊)

怎么看待婚前财产公证?有没有必要做婚前财产公证?这可能是当代小年轻的一块心病,亦可能是夫妻、恋人之间的一个疑问……

实行婚前财产公证与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差不多,只能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这就好比之前很多朋友喜欢消费AA制一个道理。有人喜欢AA,认为这样显得更加公平,更能稳定朋友关系,有人反对AA,认为这样会显得彼此斤斤计较,让朋友关系更加疏远……

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内财产协议,其法律意义还是存在的。

婚前财产公证,除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为解决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也能对一些彼此认可婚前财产公证的夫妻形成更加稳定的财产关系、家庭关系,更能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甚至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将婚前财产公证,可能有助于约束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公证直接约束着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分配程度,促使夫妻对婚姻忠诚、对家庭负责,间接促进了婚姻的稳固和家庭的幸福。

第二,将婚前财产公证,可能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婚前财产公证,这一非诉讼制度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夫妻和睦即家庭稳定,家庭稳定即社会和谐。

第三,将婚前财产公证,可能有助于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先说断,后不乱”,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够约束双方的言行举止,即使真闹到走法律程序的地步,亦能够为司法系统提供便捷有效的证据,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对此也有关于“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即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包括所谓的婚内财产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处理家庭财产的一种方式,没有好坏、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适合夫妻双方的,才是最好的。强调一点,这不是对彼此的不信任,而是给予彼此最大的空间、自由与尊重。因此,谈不上喜欢与不喜欢,也说不上必需或没必要。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待,与他人无关。当事人双人都认可类似协议,那么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反之,当事人彼此之间对这个问题的认识都不一样,那就得权衡彼此的认识,甚至是价值观是否一致。

其实,对于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关键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公证,而在于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合理、合法,可操作。一份协议,只要双方签字画押,内容符合一份协议、合同的基本要求,即使不予公证,一般来说对于协议双方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公证之后的协议,可以减少无效性,我个人认为相当于给第三方从法律的角度做了一个“把关”。协议如果公证之后还没有效力,那可能就是公证处在公证这份协议的时候出了问题。注意,为了减少、避免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的条款无效的可能,建议当事人找专业人士书写。

另外,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都只是针对双方有效,一般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方之前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双方有这份协议。换句话说,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产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双方有这些协议,也可能对这笔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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