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保管合同纠纷管辖(保管关系成立的三个要件)

保管合同纠纷管辖(保管关系成立的三个要件)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图片源于网络

陈某居住于南川区某小区。2021年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管理好监控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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