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抢救无望,治疗费用高的情况下家属可能被迫选择放弃治疗,因放弃治疗导致患者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工伤呢?
如果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而无法使病情稳定,家属放弃治疗也只是无奈之举,法不外乎情理,可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5日16时30分,万先生在工作中晕倒,公司将其送院。治疗过程中多次被告知情况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2018年12月7日13时46分,家属商量后签字,决定放弃治疗。当日下午14时8分,万先生被宣布死亡。
2019年4月17日,万先生的妻子王女士向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人保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认为万先生的死亡并非因抢救无效的正常死亡,而是因为家属放弃治疗导致,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万先生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视同工伤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万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以2018年12月5日16:28分上海市x医院初次诊断为突发疾病起算点,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其于2018年12月7日14时08分死亡,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要件。故x人保局对万先生的情形予以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认可。
针对公司提出的万先生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二、根据医院的医疗记录可以证明万先生病情危急且持续处于危重状态,可以证明万先生系抢救无效而导致的死亡,在继续实施抢救措施不具有改变万先生死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是被动承认万先生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放弃治疗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
三、结合本案调查笔录、相关医疗档案材料及庭审陈述情况,法院有理由相信王小娥系在承受巨大悲痛的情形下,基于减少病人痛苦作出的放弃决定。
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逝者已矣,但生者仍需继续生活,情实可悲,亦无可予指责之处,更不属于公司所指骗取工伤保险的情形。
四、当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未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该风险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宝律师说法
对于家属在48小时抢救时间内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法宝律师认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
1.家属放弃治疗对死亡结果的影响力。如果病人经医生诊断已经没有存活可能性,家属放弃治疗对病人死亡的结果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视为工伤。
2.放弃治疗的时间是否合理。如果家属是在治疗后期,病情逐渐恶化的情况下选择放弃治疗,可以推定其放弃治疗具有消极性,出于无奈,并非主动为之,可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