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经济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预约合同民法典解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付抒寰

近日,陕西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投资商铺引发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某地产商通过彩页对某广场负一层商铺进行预售宣传,称该商铺地理位置较好,建成后人流量较大。原告弓某被其宣传所吸引,遂与其签订了《商铺预定协议书》,并当场预付了17万余元。后因被告一直未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其退款并支付利息。

经了解,双方在签订《商铺预定协议书》时,涉案商铺实际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且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时,被告承诺在《商铺预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但三年期满后,该土地用途并未变更为商铺,且已建成地下车库,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并组织“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17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很多开发商都是通过预售的形式进行,购房者无法现场查看房屋的具体状况。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可提前通过售楼部公示栏或政府官网查询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房屋处于“期房待售”状态方可购买。同时,不要轻信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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