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什么是具结书(具结书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具结书(具结书的法律效力)

原标题:打造“三方在场”具结书签署机制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予以正式确认,创造性地提出了办案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三方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机制,并将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特点,也是对检察机关的巨大挑战。

完善“三方在场”具结书签署机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在于确认“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三方在场这一机制设计本身,意味着不是检察官确定量刑建议后单方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过程。“同意量刑建议”本身必然包含协商的空间,这样犯罪嫌疑人、律师就实际参与量刑建议的确定过程。在检察环节,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同时当面向检察官表达意见,且落实于检察官提供的书面文书中,并制度化地由检察官提交到人民法院。这一机制设计对于增强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司法的透明化,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利保障均具有重要意义。而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作为审判环节的重要文书与证据,也确认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枢纽性地位。

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度运行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嫌疑人在押”案件三方签署“便捷”模式如何打造?对于嫌疑人在押的案件,是三方签署适用最为困难的类型。如果缺乏一套便捷的机制,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在程序选择上规避适用,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空。便捷签署机制的打造,需要检察机关、司法局法援中心、公安法制部门、看守所四部门联动。比如,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探索的“兵分两路”高效签署具结书模式:速裁案件由速裁办案组轮值统一签署,速裁组与公安法制部门约好时间,由后者将值班律师带入看守所具结室,看守所将嫌疑人统一提解至监区外等候提讯;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办案检察官自己联系律师,到看守所内的检察提讯室,签署具结书。

2.值班律师诉讼地位如何定位?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如何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极为关注。具体来看,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服务包不包括阅卷、出庭辩护,或者说值班律师能否阅卷、出庭辩护?我们认为,如果值班律师的身份只是停留在法律帮助层面,当然不能阅卷、出庭辩护,因为这些都是辩护人的职责、权限,如果犯罪嫌疑人申请或值班律师认为应该阅卷、出庭辩护的,此时应将法律帮助律师的身份变更为辩护人。海淀区检察院探索推出律师的辩护人化制度,即对于值班法律帮助律师介入的认罪认罚案件,符合嫌疑人申请等条件的,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由值班律师在签署具结书时,同时与犯罪嫌疑人按照法院援助流程签署委托书,之后值班律师将手续交给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件领取经费,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将法律帮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写入起诉书,法官开庭前据此通知辩护人(法律帮助律师)出庭辩护,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值班法律帮助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

3.对被告人上诉的情形如何应对?如果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在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判决后提出上诉的,此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我们认为,如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说明当初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即或者是嫌疑人认罪认罚是虚假的,或者是案件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此时检察机关都应该主动予以纠正,可以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适用提出抗诉。因此,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律师说明,如果法院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刑而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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