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律师网 律师文集 破产撤销权包括哪些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破产撤销权包括哪些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导语

破产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前的法定期限内,对于债务人通过合法形式处分财产损害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行为的权利。

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

一、破产程序中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一般而言,破产程序中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表现为两种,一是诈害性,即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二是偏颇性,即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债权清偿的公平性。

(一)诈害性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未取得相应对价的情况下,将债务人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外的其他人。实践中,债务人将自有财产以有价合同的形式约定转让但实际未支付对价的行为,同样被认为是无偿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我国破产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明显不合理的价格”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判断交易是否符合商品市场价值,是否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不仅需要考虑该财产在当时当地的价值、可售价格与市场行情,同时也要适当考虑交易方购买财产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3、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包括积极放弃和消极放弃。积极放弃即债务人以明示方式主动放弃债权,如签订协议免除债务,以通知的形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等,实践中积极放弃也更易识别。消极放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债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的,主要是指各种消极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例如,债务人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其债权因诉讼时效已过而灭失、诉讼中沉默不作抗辩等。

(二)偏颇性清偿行为

1、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需注意,为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只针对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不包括他人以财产设定担保的情形。债务人处于破产边缘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无论设定担保时债务人是否存在主观偏颇的意图,设定担保的行为本身都在事实上影响了未来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的清偿顺序,应该被撤销。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所谓未到期的债务,系指债务人在清偿时,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债权人请求时,债务人可以拒绝清偿的债务。此处针对的是未到期的债务,债务人清偿已到期的债务是其法定义务,故破产撤销权不能撤销已经到期的债务。债务人提前清偿没有到期的个别债务,一般是指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一般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甚至劣后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但不可撤销的几种例外情形。可以看出,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要件之一就是前文讨论的行为性质的诈害性或偏颇性。可撤销的行为不管表现形式如何,其后果都是损害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当个别清偿是基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或维持基本生产条件的需要以及维护司法秩序稳定的目的时,该清偿行为不属于我国破产法规定的诈害性或偏颇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第十五条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二)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二、破产程序中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一般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与一般民法层面的撤销权相区别时,应当首先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一)撤销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可见合同撤销只是合同当事人取得财产返还请求权的途径,需要管理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将财产返还、赔偿损失作为诉讼请求单独提出。因此,如管理人未通过诉讼撤销合同或在合同撤销之诉中并未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作为诉讼请求一并提出,则该部分请求权的行使仍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如果不是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或没有在诉讼中将合同撤销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并向法院提出,则应当注意此项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以免发生损失。

(二)关于在破产程序期间,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存在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破产程序系特殊司法程序,债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债务企业财产,代表债务企业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未明确作出规定和限制,因此在破产程序中,一旦发现可撤销之情形,管理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在唐山信德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2019)冀02民终338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均有特别指向,第五十五条是针对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第七十五条是针对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而本案中破产管理人是以鼎新钢铁公司、富兴热电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身份行使破产撤销权,《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未作出规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撤销权与《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在立法目的、保护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均可行使破产撤销权,故信德锅炉公司主张破产撤销权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诉权因时间的经过而灭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是否超出撤销权行使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并未明确作出规定和限制,在破产程序中,一旦发现可撤销之情形,管理人均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认为应适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同样,在刘开菊、随州市神农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撤销权纠纷【(2019)鄂13民终744号】、黄平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张许破产撤销权纠纷【(2019)黔2622民初739号】中,人民法院均认为破产法是特别法,破产撤销权系适用破产程序的特殊权利,不适用普通诉讼程序规定的除斥期间。

可见,破产管理人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并不受时效限制,不存在除斥问题。

(三)在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两年。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在破产法有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如企业因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的,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1627462@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下一篇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yw729748260@gmail.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